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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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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这体现了我国严惩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本罪的受托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易言之,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包含着一个贿赂和影响力的逆向流转过程。具体表现为:(1)贿赂的流转过程,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影响力的利用过程,受托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  相似文献   

2.
斡旋受贿罪独立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斡旋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应当设为独立的罪名,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相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自己索取或收受或约定贿赂,数额较大或具有其它相关情节的,按斡旋受贿罪处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性贿赂"已成为破坏经济秩序,腐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祸害之一,但现行刑法对其无能为力。"性贿赂"在本质上是一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形式,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对"性贿赂"进行多维思考,都应当对"性贿赂"定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自79刑法起,通过逐步实践认识,历经数次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已较为完善、系统、科学和全面。 79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两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1月《关于适用  相似文献   

7.
惩治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严重漏洞,是我国转型期受贿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建议扩大受贿罪"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范围;修改现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放宽受贿犯罪成立的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劳务的因素,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含有劳务的因素,未完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引入过错推定的方法,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9.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0.
斡旋受贿的构成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其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理解为有职务上的影响关系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可以按受贿人、第三人是否违背职务上要求作判断标准。斡旋受贿的立法规定需要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1.
当前,贿赂的内容呈现出"由单纯的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的趋势。这种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文章立足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应当将贿赂的内容理解为"财产性利益"而不宜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也不应当限制为钱财和利益。  相似文献   

12.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3.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14.
“非财产利益贿赂”侵犯了贿赂罪的客体,并且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化的程度,应以贿赂犯罪论处。“非财产利益贿赂”的追诉标准是行为人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的,应予追诉。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6.
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因此,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同时,从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来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来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17.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贿赂犯罪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贿赂的现实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物说",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对象,这种贿赂方式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针对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客观地将非财产性利益尽快纳入刑法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以求弥补当前打击贿赂犯罪法律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18.
论受贿罪的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9.
共同受贿犯罪,其主体之一必须是身份犯,其实行行为,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身份犯互相勾结共同受贿,可以是简单共犯,也可以是复杂共犯。而为他人谋利则是客观要件,是实行行为。身份犯与家属相勾结,只能是复杂共犯,家属不能成为实行犯,其接受财物的行为只能是帮助行为,负从犯责任。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现行有关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个人法益而展开的论述,存在明显的视角混淆。立足于不同个罪强调法益保护的个别化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忽视了受贿罪乃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分离并不具有制度基础,也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属性。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乃是民众对公务廉洁性的信赖,其要素包含国家机构运作能力、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决策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这种信赖都不会因个别的贿赂行为遭受损害,而是一种真实的累积效应。刑法用于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有限,避免信任滑坡就是刑法设置受贿罪的合法化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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