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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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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我国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分配及运行模式带来了种种弊端,执行权未能有效发挥,形成"执行难"。建立执行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两权分立说较为合理,其意义在于权力细化之后的分工使两部分权力能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还论述了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的有关问题,法院执行机构内应分别设立负责执行裁判的机构和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  相似文献   

2.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的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中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严格锁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童心 《当代法学》2011,(3):136-141
基于理论层面的执行权性质、法院复合性功能等宏观视角,在当今中国,执行机构设在法院更具合理性.从执行权能、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等中观考量,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裁决机构,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微观上,执行机构自身要以统一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配置为切入点,管案、管事、管人,建立体现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执行员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执行权性质及执行机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基础性权力。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众说纷纭,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理论,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机构中的分工,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亦或是两者兼有。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直接决定了权力的机构设置模式是以行政化设置为主,还是司法化设置为主;其运作的目标价值,是以公正为主,还是以效率优先。正因为如此,民事执行权性质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也是设计民事执行各项制度不可回避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必要做认真分析。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和执行的内容等,它是执行制度改革中最根本的问题。本文试对民事执行权属性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为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体制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8.
关于执行权属性的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处于研究前沿.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与认识。但若跳出现有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的视野。从执行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这一本质属性出发分析。就会得出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两种结论,其中执行命令权属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属行政权。因此,执行机构就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执行局(厅)行使执行实施权,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合议庭行使执行命令权。在此基础上.可具体对执行人员进行相应配备:由法警负责主要执行工作,协警负责辅助工作。最后,执行机构改革后执行中产生的特殊情形,可采取特定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程坚  相明 《法制与社会》2010,(36):122-123,130
本文从对"执行权"性质争议入手,阐明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并围绕这一性质,对执行机构组织设置、准司法权的配置及司法监督机制展开探讨,从而阐明作者对现行民事执行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改革执行权的设置,科学合理分配法院执行权。笔者建议:1.现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设置和称谓不变,但其职权和人员发生变化。执行员改称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负责涉及执行中实体纠纷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其人员数量也相应减少。2.现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增加行使执行权的职责。司法警察负责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事务的处理,即除执行法官职责以外的其它执行事务。3.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除了一般的工作联系以外,有互相监督之责。执行权分配改革的依据是:1.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权应该进行科学的分配。执行权是一…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系统造成的审判与执行性质的冲突,通过反思我国执行体制存在的诸如执行权过分集中、不利于公正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弊端,指出应借鉴德国执行工作的有效经验,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12.
本文探讨了民事执行的一般理论,厘清了民事执行的涵义,分析了民事执行的法律特征。对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建议重整我国民事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3.
1999年全国法院开始的以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为标志的执行改革,初衷有两个:一是希望通过在执行局内部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二是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建立起统一领导的工作格局,以解决和提高执行效率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执行局体制下,将执行裁决设置在执行局内部,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利于明确执行局的性质和保障执行员的地位;二是不利于对执行权的监督;三是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关系。作者提出,要彻底解决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重新构建执行机构,设计新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做法是:将现行执行局内设机构执行裁判庭从执行局剥离出来,赋予其新的职能,将其改造成执行裁判监督庭,行使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职能;将执行局改造成性质单一的行政性质的执行事务局,在此基础上,在上下级法院执行事务局之间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格局。同时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执行救济程序和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业界     
《中国审判》2011,(11):4-4
最高法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01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主要从执行机构的内部职责划分,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等机构的职责划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统一管理等3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二是建立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三是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5.
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种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能力与可能性 ,民事执行权在属性上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 ,也不是完全的行政权 ,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 ,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具有明显的边缘性。分析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不仅利于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而且对于完善民事执行理论、合理设置民事执行机关、科学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国外执行机构概览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对解决执行难对策的议论、关注,对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问题的讨论渐趋热烈。人们总是不免要了解国外的判决强制执行是如何进行的,是否有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如何设置的。这方面的资料确实很少,有关执行方面的书籍、文章也大都没有对执行机构进行全面的阐述。笔者搜集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但仍然是非常有限和零散的。本文试图反映一下国外这方面的情况,以供进一步研究、讨论。  关于执行机构的问题,有"执行机关"与"执行机构"两个概念。一般认为,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的国家机关,注重与其他机关的分工关系…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即民事执行权由哪个或哪些国家机关来行使。具体说民事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其他机关行使;抑或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近些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凸现,学界在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中,将目光投向民事执行权配置这一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问题。并试图在界定民事执行权性质基础上,审视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合理性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成为我国执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宪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定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存在不少争论。清楚地界定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对存在的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希望可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汤维建 《现代法学》2004,26(5):22-28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理性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它从刑事司法权中直接脱胎而来,通过自身要素的不断整合,表现出鲜明的行政权特征,但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权,而是刑事行政权。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应当符合其自身性质和特征,遵循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使之通过调整和优化组合,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执行的目的。这就要求改变目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分散的混乱状况,促使刑事执行权的运行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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