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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5-37
甬价费[2013]7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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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38-40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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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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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2003年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22项予以公告。凡朱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伺。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市财政局、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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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5)
<正>鲁价费发[2015]81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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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对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减轻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开展整顿我市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对《通知》中明令取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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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
渝府发〔20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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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4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共保留308项,比2003年减少14项,所减项目主要为重庆市地方项目。对中央项目暂未涉及,待国家清理后再按国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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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2]42号),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形象,建立廉洁、高效、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本市投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法律法规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市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贯彻合法、公开、高效的原则。二、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同时在重庆价格信息网、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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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3)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市级各汽车客运站:现将新制定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5月31曰执行。原渝价[2002]654号文同时废止。各级汽车客运站在新的收费等级未确定前,暂按原定收费等级执行。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尽快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各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等级并公布实施。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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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32):39-40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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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做到教育收费上的公开、公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继续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转专业费”、“专升本费”以及向学生收取捐款等近30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招生简章须注明收费标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禁收20余种费用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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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排放污水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排放污水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自备水厂和污水处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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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4):13-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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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12,(2):11-11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与人园挂钩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