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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处理"汽车碰瓷"案件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行为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较为轻微,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排除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的定性就取决于"碰瓷"索财所使用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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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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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和处置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其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正犯的单独罪名,例如恐怖活动中的杀人放火、绑架爆炸等行为,主要适用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普通罪名,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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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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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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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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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初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将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别,从而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能性,进一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定义和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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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以胡斌飙车案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在胡斌飙车案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