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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国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声势 和力度不断加强,广大职业卫生监督人员为保护劳动者的健 康权益做了大量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由于针对《职业病防治 法》实施的有关解释和批复不多,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经常遇 到不好操作的地方,比如在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 条临时控制措施时,经常出现争议,现结合职业卫生监督工 作实际,对即时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探讨如下: 1 职业病防治即时强制措施的主要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职业病危 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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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法》(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1.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名称问题1.1 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立法的相当部分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卫生学和生物科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是卫生立法的一大特点,职业卫生立法同样不能例外,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其中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环节,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应加以充分体现,否则,职业病的预防就是一句空话。但是,无论从《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还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十个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都未有这方面规定。缺少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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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卫生监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日,济宁市市长王仁元签发第37号政府令,发布实施《济宁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总则、预防、诊断治疗、监督、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分别以其适用范围、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害作业单位及职工的权利义务、职业病诊断的原则以及职业病待遇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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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天公布实施新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在立法观念、技术上有哪些改进?这些改进将如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意义体现在哪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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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渎职罪,对于提高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威信,改进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作风,促进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职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预防渎职犯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依据刑法理论和新《刑法》的有关条款来探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渎职罪,对深人宣传和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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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本质和精髓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一步完善的具体体现,它的制定更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充分体现。《职业病防治法》中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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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传染病的执法监督工作 ,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使传染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营方式和种类日益增多 ,流动人口急剧增加 ,流动人口在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市场繁荣起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给传染病防治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近日 ,我们在处理一起输入性伤寒疫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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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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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1):48-48
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铁道部、铁路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在辖区内"依照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相对人对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是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还是以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局的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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