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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房地产登记是一项常设性的工作,规范性强、涉及面广,我国城市中绝大部分房屋都已进行了登记发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其中以“应当”来强调登记的必要性。然而在有些城市中(特别是中小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产权所有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申请产权登记,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房管部门现行的规定,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必须具有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建房的审批文件以及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方可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3.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概述 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在专门簿册中进行记载、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从1978年以后才逐步恢复起来。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此外还包括有各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宪法》和《民法通则》是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上位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关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模式,仍应采取权利登记模式,同时可以吸取契约登记制度的一些优点;登记机关的设立一般以市为基础;在立法上,应明确区分土地权利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在实务中,有必要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同时确立登记机关和专业代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要获得迅速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为保证.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有些地方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简要阐释了房地产登记的概念及功能、对现行物权法中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与归纳,以期尽快推动制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子法律.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 《政法学刊》2006,23(3):38-4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登记制度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认为: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在不同的房地产流转机制下,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内在法律关系、程序、类型及效力等,均有差异。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改革的过渡性产物,属于宏观调控措施,虽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在实质上仍属行政范畴。随着房地产市场改革的深化,强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民事性质及职能,是不容忽视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管理机关所设立的专门登记簿册上予以记载,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权利状态并公示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法的一项核心内容备受各国重视。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些制度很不完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特有规则几乎都是空白,远不能适应我国日趋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交易的需要。为此,笔者拟应用物权法基本原理,结合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剖析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一些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9.
未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效力吴耀明未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从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看,对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大致采用两种理论。一是成立要件主义,即认为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只在登记后才能...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有关商品房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将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内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对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先行登记保存”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行登记保存”见于《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依本条,如果在7日内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就是超过法定期限了。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定性实际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乍一看法条,似乎可诉。本文即将研究行政诉权限制:“先行登记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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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13.
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的制度,对我国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现今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需要通过建立与异议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实现。本文从异议登记的理论基础入手,进而阐述了异议登记的行为条件功能、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国外理论与实践做法的分析,针对我国异议登记的法律现状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一、抵押登记有效期间问题的出现及见解分歧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就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船舶、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等特定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其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般认为,此类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即自登记之日起发生,但对于此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在目前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登记部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抵押登记簿及他项权证上登录抵押登记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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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的制度,对我国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现今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需要通过建立与异议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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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当事人以抵押人依法取得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后,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房地产权证上所作的记载。本文从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层面探讨了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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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一起构成民事法律规范上确定物权的传统理念和基本内容。我国自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沿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加以设置与推行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等国家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性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莫不如此。然而,从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实务及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有过度加重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之倾向①,换句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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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登记"违反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规定,不但扰乱了国家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潜在地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中一种主要模式,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设立了我国商售登记备案制度。本文从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基础、内涵谈起,分析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和并探讨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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