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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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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身份或编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任职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斡旋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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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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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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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受贿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和背职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对于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犯受贿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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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进行贪财图利,简而言之即是"以权谋私",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禁止受贿就成为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打击受贿犯罪,首先就要辨明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性质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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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