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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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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彭年  吴德昌 《法学家》2006,(3):133-140
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界定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法院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何谓法律规避中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学理探讨中却仍属空白.本文旨在结合案例论述法律规避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学理认定标准、立法规定,进而阐述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在适用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于学理上能拓展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在实务中可以为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周江 《法律科学》2007,25(4):152-158
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最新法律规避制度虽不乏闪光点,但其将法律规避的主体限定在一方当事人可谓前所未有、世所罕见。法官适用该制度的要诀是无规避意图则无规避行为,相应的司法策略为"宁纵勿枉",同时需要谨慎厘清其与"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外在关系和适用次序。鉴于其世界立法趋向以及我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宜上升为未来立法中一项独立的一般性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律被规避的现实相当严重,而现行的“强制适用的法”和禁止法律规避制度都不能发挥治理作用.为了解决法律规避问题而移植的“强制适用的法”制度,既不能单独应对我国法律规避的现实,又不能与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治理结构.我国法律规避的规定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法律规避现象,立法形式也与《立法法》相违背.执法中,禁止法律规避制度还经常被滥用.为此,必须从理论上研究清楚法律规避的原理,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5.
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要件构成理论存在如下悖论:对于无明文立法的模式而言,规避行为的判定与规避意图的认定互为前提,陷入自我循环论证误区。对于有明文立法的模式而言,其原则化立法易与私法体系背道而驰,其规则化立法则会陷入“规避法律—规则援用—自始未规避”的逻辑悖论。该制度在规则适用上存在制度性障碍:当事人无法制造连接点,因而缺乏规则实现的前提;在制造连接点以外存在同等实现法律规避的行为类型;依法待证的“规避恶意”因缺乏实体法与程序法基础而无法证成;其规则法律管教主义浓厚,且其本身容易构成冲突法悖论。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自我冲突,不当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利益保留”体系框架下横亘其中,无所适从。该制度与现代国际私法潮流相背,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难觅踪迹。现行我国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瑕疵和弊端频现。尚处在立法探索期的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对法律规避的规范不应保留,要重构“目的—行为”体系,全面改革立法目的;对于作为准据法选择的进攻性工具,“直接适用的法”应采取谨慎立法态度,避免司法权滥用;对于作为准据法选择的防御性工具,“公共利益保留”应与我国国内法律体系相衔...  相似文献   

6.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7.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首先介绍公共秩序的定义,之后通过厘清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再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案例与态度,得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相似文献   

9.
许庆坤 《法学研究》2013,(5):195-208
法律规避制度源自法国冲突法规则稀缺时代的最高法院判例,其本质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殊形态,旨在惩戒不良意图,有违冲突法的确定性和立法宗旨,背离冲突法演进的世界潮流。国外相关立法数量稀少且乱象丛生,司法实践异常罕见且功效不佳。基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抛弃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借助先进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和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编织维护国家利益和个案公平的“安全网”。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仅是一种法律选择适用的方法,而且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理念。近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逐渐确认了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地位,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为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借鉴国际私法发展的成果,以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断增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排除有违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孙建 《河北法学》2003,21(2):83-86
在国际私法领域 ,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从性质上看 ,法律规避制度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从效力上看 ,规避内国法应认定为无效 ;规避非特定的外国法应认定为有效 ,其中被规避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规范 ,还应包括冲突规范。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法律解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对于WTO规则 (各涵盖协议 )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权解释 ,无“遵循先例”的效力 ,但对于以后的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须符合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 ,“解释之补充资料”作为解释规则对于WTO争端解决来说 ,其适用余地较小。在使用“适用当事国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一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将使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相协调。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之核心价值取向为视角,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提出解决缺陷的方法,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珐>施行后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在比较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其产生之基础、功能与缺陷、"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序保留所排除的对象、公序保留之后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如识别、直接适用法和单边冲突规范的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解析,进而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序保留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最新制定的《涉外民事法释关系适用法》的施行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等方法,旨在探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向限制性适用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8.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后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9.
胡梦瑶 《政法论坛》2023,(1):178-191
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20.
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在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所起的作用具有相似性,但二者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显著差异。在执行地国法院享有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所涉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抗辩解释的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法院应当基于协调与衡平地方企业利益与国际商业潜在利益的立场,正确处理违悖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适用的关系,在必要情形下考量对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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