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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2.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其形成原因有四种 ,认定时不宜“一刀切”。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 ,应采宣告无效制度。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但作为我国婚姻法上的一项新制度 ,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 ,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4.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适当增改修补;根据当事人违反社会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区分;增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6.
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婚姻法修改纳入立法日程,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必将推动完整而科学的婚姻无效制度的诞生。为此,笔者拟就该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婚姻无效立法有所裨益。 一 婚姻无效的原因 按照我国80年婚姻法第2至7条和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其欠缺法定要件的不同,可作六种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80后"中国女性婚姻观念变动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80后”女性作为我国的首批独生子女,其不同以往的成长环境促成了新的婚姻模式的产生,引起了人们对婚姻内涵的全新思考,从婚姻主权、择偶标准、婚姻目的、家庭观念以及对离婚、再婚的认识分析她们的观念变化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11.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2.
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他则未见禁止。随着社会认识的逐渐进步,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婚姻禁止条款重新检视,提出应增加: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姻亲及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在禁止结婚条件中应明确对社会特殊群体婚姻权利的保护,使之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及发展规律,从而推动中国婚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缔结两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获得了广泛认同,婚姻法认可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在法律上确立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制于交往场域的狭小的限制,财富积累的缓慢以及手工农业生产方式等制约,婚姻具有明显的乡土区域性,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包办婚姻等通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4.
当代青年的婚恋观正随着社会的变迁悄然嬗变,青年在婚恋关系中的主体意识和个性已明显增强,但婚恋的不稳定性、商品化、忽视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在悄然增长。探索如何引导青年形成正确的婚恋观,重构家庭伦理文化,是当前青年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论重婚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当理解为事实婚姻和所有符合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其中包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经宣告无效和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关于有配偶者重婚的问题,应仅限于与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的情形,同时增设非法同居罪规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16.
幸福的婚姻家庭不是无拘无束的挥舞个性和自由的平台,现代青年在男女平等、经济独立和传统婚恋文化两种作用力下挣扎纠结。结婚率下降、离婚率升高,同居不婚人群越来越庞大。建立以法律制度为中心,学校教育、行政干预、舆论引导等各方面配合,多手段调控婚姻家庭系统的社会综合管理体系将会有助于建立更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  相似文献   

17.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8.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效婚姻可以成立重婚罪。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在罪状表述上照搬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同时对事实婚姻加以认可,导致同时娶两妻在定性上的矛盾。因法律重婚而构成的重婚罪是结果犯,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间应从犯罪之日开始;因事实重婚构成的重婚罪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间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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