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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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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娟  王静怡 《法制与社会》2010,(21):110-110
最高额抵押权以其在制度上的独特设计,使传统抵押权与担保债权一一对应的关系得以突破,以此得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人们的普遍适用。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存在正反两面性的问题,所以完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以抵消、扼制其消极影响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实践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文章根据对抵押权及抵押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评析了抵押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抵押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抵押权转让生效及转让法律效果中所涉及的各种实际问题,并给出了解决方法,最后根据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不同,给出了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实现方案和法律后果分析。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越发频繁,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继续交易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如果以普通抵押权担保此类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繁琐的事务从而难以顾及给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阻碍。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为担保长期继续交易或融资所产生的债权的需要,产生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不过我国《担保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存在较大缺陷。但随着《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了新的诠释,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有效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既可以是期日,也可以是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时间,各有其计算方法和效力。决算期应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对决算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2年的法定决算期。  相似文献   

5.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抵押权附随性、特定性缓和理论。日本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除了具有保全债权的功能外,还具有更为强大的投资、融资功能,而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这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应适应担保法发展为融资工具之趋势,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进行分析,以期厘清理论、立法、实务中的混乱认识。本文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分为约定决算期届至、法定决算期届至和当事人请求三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武亦文 《法学家》2023,(3):175-189+196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9.
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抵押权附随性、特定性缓和理论。日本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除了具有保全债权的功能外,还具有更为强大的投资、融资功能,而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这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应适应担保法发展为融资工具之趋势,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es)是德国物权法的重要基础,然而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及需求,完全贯彻该项法律原则,将有限制物权发展、交易自由之虞,并会造成与社会经济生活严重脱节、难以贯彻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等疑虑。尤其是商业环境下经常从事继续性交易的企业组织,为因应经营规模扩大、国际化及多角化经营,部分公司选择向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以举借中长期借款作为其最适融资决策。同时,东亚各国也将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legislation of maximum mortgage right)列为其物权法的修正重点。因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原理及商业习惯等两个面向,指出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的主要缘由;其次,本文归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性,厘清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物权一般特性的差异,并提出担保物权从属性相对化的发展趋势;再者,在两岸物权法竞相修订之际,详细介绍两岸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的规范内涵,并采取比较法分析两岸物权法草案;最后,本文建议大陆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应朝向有利融资创新活动加以设计。  相似文献   

11.
武腾 《政治与法律》2020,(4):125-138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2.
钱欧  马新来 《中国司法》2009,(10):74-77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法》第37条为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法律根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实施,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当前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中,金融机构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占绝大多数。由于《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未作任何限制,再加上其能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弥补一些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因此,最高额抵押贷款日渐被金融机构所采用。基于此,有必要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正确指导公证实践。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探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崔建远 《法学》2004,(4):75-80
未来的物权法应当采取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方案取代现行法上的相关制度 ;应当明确抵押权的次序及其处分规则 ;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抵押作为共同抵押的形态、成立要件和效力协调 ;应当承认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让与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相似文献   

15.
建造中船舶作为新型的物权客体,其抵押融资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民法物权理论中缺乏依据。本文具体研究分析了建造中船舶的独特之处,在《担保法》《海商法》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山东等地作为试点试行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提出了对立法的补充建议,解决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要弱化得多,一方面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另一方  相似文献   

17.
钱鸥  马新来 《中国公证》2009,(10):27-30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18.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本文结合真实案例简要的分析了房屋抵押权问题。  相似文献   

19.
曹坤 《律师世界》2002,(4):45-45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A银行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为1999年10月20日至2000年1月20日,借款总额为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500万元,由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东方号”游船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A银行取得  相似文献   

20.
德国不动产担保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典型的示范功用。在法制史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经历了由保全抵押权进到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如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体系以流通抵押权为主,保全抵押权为辅。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这一发展轨迹并不代表世界各国不动产担保权发展的潮流或趋势。中国不动产担保权的基本形态是保全抵押权,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对于德国不动产担保权中的流通抵押权的借鉴应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考虑于立法方针上借鉴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下列各点:其一,抵押权的独立化;其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其三,抵押权的证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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