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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关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权益的实现路径为: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依据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进行判断;要根据劳动关系争议性质配置劳动关系确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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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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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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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南京,下班途中车祸身亡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
吕某是南京市某铁路公寓的一名服务员,2004年4月,吕某在下班途中不幸被货运列车撞到后身亡。不久,其母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做出该案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其母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高院起诉,均遭驳回。随后,其母多次申请再诉,均未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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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甚至经过诉讼,但最终却情况各异。劳动者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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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做出故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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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修配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因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被告没有为原告申报认定工伤,原告自身不懂法律。也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原告知其按工伤处理。会被驳回诉请。故其坚持以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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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是按照工伤还是按照侵权进行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工伤处理更利于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能否将此类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实习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本文通过厘清实习、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概念,根据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性,分析具体实习模式下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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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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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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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1995年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02年,张某与来料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经所在镇劳动站劳动管理办公室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工厂按照受伤时市平均工资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0600元,并由劳动管理办公室制作了《调解书》。后者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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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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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凡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其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都有所增加。实施期追溯至2006年7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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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6种在岗时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对3种特别情形作出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但因劳动者工种以及所受伤害情形的千差万别,《条例》难能穷尽。对于一些"擦边"工伤,法律怎么认定呢?下面案例或许给劳动者维权以启示!一、非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案例]老朱是某铁路局车站职工,工作岗位与职责是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