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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笔者对杨培国律师的访谈,断断续续已经进行多次。访谈中,杨培国律师分别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如何巧妙运用我国古典兵法《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的谋略获得代理的成功,原告的角度、被告的角度,民商案件的代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二审案件上诉人的代理、被上诉人的代理的角度,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角度,行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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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谈中,得知杨培国律师不仅研究我国古典兵法《三十六计》,并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写出了律师赢得官司胜诉和谈判成功的《律政赢谋36》,而且,我还得知杨培国律师对《孙子兵法》也深有研究,几年前就已经是山东孙子研究会的理事,并且有多篇把《孙子兵法》的谋略用于律师诉讼的实务文章。于是,我饶有兴趣地请杨培国律师谈一下他是怎样借鉴《孙子兵法》的谋略赢得官司胜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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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言,从诉讼的性质来说,诉讼有三种类型,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笔者深知,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杨培国律师,承办的不仅有各种类型的民商案件,还有众多的刑事案件,以及众多的行政案件。以往的访谈中,杨培国律师谈论最多的是民商案件的代理谋略,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方略,因此,笔者一直想了解杨培国律师承办行政诉讼的代理谋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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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对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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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论丛》2020,(3)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申诉过程中出现的诸如释法说理、信息对称及矛盾追踪等问题,为信访人和终结主体搭建沟通的桥梁。在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激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生动力不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不强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接受性不高等影响参与和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难题。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终结目标,必须从以下路径入手:加强制度支持力度,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积极性;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提升信访人对律师的认同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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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律师”就是没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资格,却仍然经常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这种“黑律师”和“土律师”频繁活动在法律服务市场。以湖南省安化县为例,在过去的一年内,县人民法院及有关法庭办理的2393起案件中,由“黑律师”和“土律师”代理的就有1278起,占53.4%。参与诉讼的代理人、辩护人共573名,而其中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就有473人,占82.5%。而且其中很多人都是“私收案,高收费,收费不入账,收案不登记”(载10月29日《人民日报》)。“黑律师”和“土律师”的大量存在,受害的当然是诉讼当事人。所以现在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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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律师法》颁布实施已4年有余,《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问题,这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全解决。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问题,《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新《刑事诉讼法》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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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程建筑、商品买卖等而发生的追索款项纠纷。
在建筑工程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建设方和购买方被施工方、出售房追索工程款、购房款的案件,比比皆是。作为律师,在代理建设方或者购买方进行诉讼时,如果掌握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商品等涉案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譬如建筑工程、商品房的质量报告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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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郏被业界评价为“吸收了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正面临着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尴尬。而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关系更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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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对杨培国律师所作的关于诉讼谋略的系列访谈——“胜诉之道——杨培国律师诉讼策略访谈”之后,许多读者从中深受启发,并把杨培国律师谈到的诸多诉讼谋略,用在了自己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刑事案件的申诉之中,颇见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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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由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农民临时工李良丽成功讨回养老金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李良丽“秋菊”式的维权经历.以及律师在依据劳动法律代理诉讼受挫后改用《民法》最终获得成功的”另辟蹊径”.给不少有类似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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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担任长沙市人大代表的律师在风险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因诉讼费问题和委托人发生争议,竟然将委托人委托其接受的全部案款悉数"留置"。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委托人以涉嫌侵占罪为由将律师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律师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案件却又陷入了遥遥无期的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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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法无天无律师”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吹响了重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号角。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13万中国律师也在“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执业“三难”问题的困扰下,在司法“潜规则”和执业冲突中奋力突围,并且作为一股新兴的民主化法治化力量而崛起。回顾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30年走过的历程,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中国律师不仅见证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而且完善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聆听着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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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这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职责。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由此导致理论界对此的争论。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笔者在本文中对此作了初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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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