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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7-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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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银监法修正案》)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银监法修正案》赋予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下简称相关调查权),强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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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该法是一部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都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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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6,(4)
(2006年1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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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新起点——解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银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该法的立法背景、创新之处和意义进行分析,以期对本法有个全面的领会。一、《银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此次《银法》直接由银监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并修改。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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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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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立法坐标可定位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金融法属性上,其属预防型风险监管工具,旨在纠错,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行政法属性上,其属行政命令,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现行立法存在适用前提模糊、实施程序粗略、内容较为内向封闭等问题。境内外相关立法既注重类似措施的内容开放度,又强化对类似措施的实施监督,较好地实现了灵活性与制约性的平衡。我国应基于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属性,从细化扩展适用条件、提升内容延展度与科学性、明确具体实施程序、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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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规范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文件。这部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执法主体的确定、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法的内容等方面都是好的,对推进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以此为依据各地逐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共有药品监督检验机构2000余所,专业人员2.5万多人,已基本形成药品监督检验网络。广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在药品审批、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假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药品市场的结构特征和规模都发生了变化,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发生方式也变得异常复杂,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也给贯彻《药品管理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现有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庞大的医药市场不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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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深圳银监局公布了对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存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深圳银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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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