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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治疗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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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八年了,但工作开展起来仍然十分困难。今年6月中下旬州防疫站出人力、技术、设备首次对我城关所在地的41家公共场所空气质量指标进行监测,其中国营13家、集体1家、个体27家。从最初拒绝监测到监测后拒付监测费用发展到目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阻挠其收费,致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让的发放工作无法开展下去,我们认为造成目前这一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条例》与其它法规和政策不尽一致。按《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和《贵州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防疫站主动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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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9,(5)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含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说法不一,通常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防疫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进行卫生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的活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现行立法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该种制度的相应的建议。一、非专门性立法及其问题(一)中央立法情况1.法律 8部卫生法律中,目前只有《食品卫生法》第19条作了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33条第四项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了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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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第二款以下述条文表述:《本条例第八章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适用于取得专利证书而非作者证的发明作者,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2.条例增加第九条,共内容如下:《第九条如果苏联参加的国际条约作出与本条例不同的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3.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其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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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实施多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条例》和《细则》中的某些条款不再适应新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条例》和《细则》中的某些条款加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1执法主体问题现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这一规定与现行卫生监督体制不相适应,应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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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们逐步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实施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由于该项工作起步晚,工作制度、监督程序、部门配合及配套的卫生标准不完善,使该项工作举步艰难。1、现状及问题在我们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中,经常发现由建筑设计不合理而致公共场所的某些卫生指标不合格现象。有些采取补救措施也很难达到要求,有些设施是无法弥补的,如我市火车站附近四座高十四层的宾馆都无消毒间和垃圾道,在占用客房做消毒间后,各楼还须增设垃圾周转处,定期将垃圾从电梯运出,而垃圾道是无法增设的。因此,为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避免浪费,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我们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实施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由于预防性卫生监督是社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一个建设项目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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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2)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称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以下称交通卫生检疫)。第三条当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借交通工具传播或者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最后一例鼠疫病人被隔离9日后,最后一例霍乱病人被隔离5日后,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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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2):11-11
问:某商场职工未经健康检查即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虽经多次劝告,但该单位负责人仍表示宁愿受罚也不体检。因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象这种情况,最多也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他们因此可以逃避健康体检。请问对拒不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按无"健康合格证"人数给予处罚?答: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否则,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 三条的规定,总的罚款额一次处罚不能超过200元。必须指出的是,罚款并不能抵销其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该单位仍然有责任组织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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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