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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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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由于立法简略,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在解释论上,该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在审查中应当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陈述权。经该程序作出的许可拍卖、变卖裁定在性质上为"对物之执行名义",法院只能对该裁定指向的特定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在非讼审查过程中,如就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实体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争议主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正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同时也使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挑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使民事检察成为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后置程序,原来的民事案件上访被纳入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民事案件数量会逐步上升、办案压力会渐渐增加。如何认识第209条的立法精神并应对其挑战,不仅关系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  相似文献   

3.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活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高效便捷地实现担保权利.本文以Y法院的审查实践为研究样本,总结分析该类型案件的特征、审查中有争议的问题以及该法院对于争议问题的做法等.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新设了一条快速通道,建立了非讼与诉讼相衔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但是,由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新制度,实践中无先例可资借鉴,加之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因  相似文献   

5.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6.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新制度,首次明确了以非讼方式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新途径。浙江法院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特别程序快审快结的制度效用。本文在总结浙江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剖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思路,供审判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但法律对这一程序的规定仅用了两个条文,其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现行规则的梳理,针对申请主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检讨和论证,提出应适当调整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2012年8月31日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非讼程序进行,为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快捷通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应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无需审查。对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案件,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5,(4):44-4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原则为基础,仅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非讼许可裁定的立法例借鉴了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具备了"物的执行名义"。同时,基于非讼程序缺乏对实体争议的审查,也应当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相应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0.
王祺国 《法治研究》2014,(6):103-10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适用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其审查标准关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立法特别予以明确.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不足以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指引,也导致学界及实务部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分歧.秉承合乎审查目的内在要求、注重权利迅速实现和保护、尊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理念,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为形式审查,这是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存在实体争议的特征所决定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所必须的,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性质所要求的,也是实现担保物权立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所必然的.  相似文献   

12.
杨绿芳 《法制与社会》2013,(36):267-268
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其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之后的《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一直未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申请拍卖和非讼三种途径。新《民诉法》正式颁布后,我国采用非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初步具备了程序法依据,此种制度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根据新《民诉法》出台后,本院对实现担保抵押物权案件程序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行归纳,并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3.
<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予以规定。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赴浙江调研司法服务金融改革期间,在谈到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等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制度时,鼓励浙江可以先行先试。2012年12月25日,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首个指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的地方性业务指导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14.
笔者通过分析17772份裁判文书发现,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在2016年之后趋于萎缩和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改变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加剧了司法实务对本就笼统模糊的立法条款的保守解读和观望心态,加上送达程序和债权主体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导致该制度慢慢被“束之高阁”,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也未作修改。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确立要素式审查标准,结合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司法审查规则;二是建构“金融+司法”协同创新审理模式,建立金融风险前置防控集约体系;三是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审查新机制,通过“金融+司法”协同创新改革探索实践经验,转化成专项司法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起完整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我国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审前的准备工作。在立法实践中,从建国初期的民事审判规范到82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对此都有规定。从马锡五审判到如今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都有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探索实践。但由于法律的粗线条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因素,给准备程序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债务人滥用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的异议权,我国督促程序长期处于司法闲置状态。新《民事诉讼法》通过第133条第1款和第217条完善了督促程序规定,然而新法实施1年后督促程序现状并没有实质改善。笔者通过对国外督促程序的立法发展进行简单介绍,提出应该从内部与外部两种途径完善我国督促程序:内部完善是对督促程序法律条文的再细化;外部完善是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衔接的再顺滑,其中引入非讼事件程序法及其相关理论对完善督促程序更加急迫与必要。  相似文献   

17.
连环购销合同中乱拉、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开展的严肃审判纪律、整顿诉讼秩序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当然,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如不修改,很难从根本上使该诉讼程序混乱的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  相似文献   

18.
关于做好新再审程序实施准备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人们多年来重点给予关注的再审制度改革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法律成果。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订后,一方面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更加规范、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也将给全国法院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19.
刘疆 《中国司法》2013,(1):47-52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就新《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谈几点认识与体会。一、新《民事诉讼法》增设诚信条款,间接提醒公证机构要关注法律行为公证的"目的性审查"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新增112和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民诉法")通过将再审事由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的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原来的"通知驳回"修改为"裁定驳回"等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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