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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财产抵押无效”司法解释适用的两难境地 当前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对破产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作抵押应如何确认其效力,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司法解释: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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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抵押,抵押权人却无法优先受偿,理由是抵押期限已过,这是浙江省某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 1996年6月11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书,约定:贷款额度400万元,公司以其标准厂房528m2作抵押,抵押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6年6月28日,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该证载明:权利存续期限为18个月,即从1996年6月1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贷款期满后,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抵押厂房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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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16日,L公司向某科技信用社出具了一份函件,称L公司在某科技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凭某建行开出的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附有保付函。同日,某科技信用社与L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某科技信用社向L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L公司以本市银行存单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L公司将其在本市银行的存单交某科技信用社保管作为抵押。科技信用社遂向L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L公司从某科技信用社贷出的800万元于同年3月20日转存某建行。同年3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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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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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食品站(国有企业)站长张某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向农行申请借款15万元用于该站经营。食品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向银行递交《借款申请书》,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抵押协议书》,张某作为食品站法人代表在以上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张某按《借款协议书》约定从银行支取15万元,并从中拿出2万元归还食品站以前从银行借款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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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间,某租赁公司与某乳胶制品厂及某乡财政所三方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为出租方,乳胶制品厂为承租方,财政所为承租方经济担保人,该乡乡长还以财政所代表的名义,在合同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了设备租金270万元,出租方又要求乡财政所出具了保证书,后因承租方经营严重亏损,未能依约缴纳租赁费.出租方于1993年1月向A法院对承租方和承租方所在的乡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付其租赁费连同租赁物本金420万元.同年2月,承租方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B法院申请破产还债.B法院受理这起企业破产案后,A法院依法中止诉讼.在企业破产还债中,出租方优先受偿所得的租赁物折款164元,未受偿金额为257万元.同年12月破产终结.1994年3月,出租方以未受偿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向A法院要求恢复诉讼,追究该乡政府的经济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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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中国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停产后,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股东总计只向企业注资了3亿元人民币.还欠2亿元注册资金未能缴付。为此,破产管理人拟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缴其股东不到位的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的数额,使债权人能够得到较多的清偿。考虑到中国和该股东所在国之间无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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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1999,(3)
1995年11月,张、杨、吴三人协商办一个小型服装厂,张出资4万元,杨出资2万元,吴有丰富的制衣技术,就以其手艺作为出资。三人约定按五三二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债务。1997年,服装厂获利润5万元,三人按五三二比例进行了分配。1997午8月以后,服装厂开始亏损,欠下了债务,其中,欠了甲厂4万元。1998年4月的一天,张由于休息时躺在床上抽烟,引起火灾,致使某成衣商赵提供的价值3000元的衣料全部烧毁。服装厂至此各人再也无心经营下去。于是三人以厂房、设备抵了一部分债务后解散了服装厂,而对于甲厂的4万元债务也未进行清偿,赵的损失3000元也无人偿还。甲厂及赵知情后找三人索债,杨说合伙的财产已全部抵给别的债权人,再也没钱还给甲厂了;张说若一定要还,应由三人共同承担甲厂的4万元债务及赵的3000元损失;而吴认为自己只是受雇于张、杨的一个技术工人,债权人应向老板索债,他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众人各持一词,甲厂与赵无奈,只好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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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某法院执行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1996年5月,某房产公司以219万元征用某经济同区内26亩土地并建造了8幢房屋,在先期支付了130万了已后,将土地及4幢房屋向某银行抵押贷款280万元;又以另外1幢房屋向某信用社抵押贷款26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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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案例]债权人甲公司申请执行债务人乙公司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及其利息一案,执行法院对乙公司位于某市某开发区的渡假村60余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该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沈某接受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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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12月17日,王某向汤某借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所有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汤某作为抵押,王某仍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12月25日,汤某伪造了一份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某以38.6万元向王某购买讼争房屋,并于同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1月19日予以核准。2002年12月24日,汤某以购买讼争房屋为由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讼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5万元。12月25日,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随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2003年1月19日,银行取得了讼争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