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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费发[2014]88号省质监局: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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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3)
<正>鲁价费函[2014]86号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1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其收费标准按照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情况见附件。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按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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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鲁价费函[2015]44号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15]1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依法取得农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机构开展农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可以收取农机驾驶员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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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23)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的情况,曾多次发布文件严加制止。各地区、各部门虽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继续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有的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甚至乱设关卡,敲诈勒索;有的搞建设、办事业不量力而行,强制集资摊派;有的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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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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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形成1.引起火灾的原因主要是消防意识淡薄,缺乏消防知识,消防管理不严。具体表现:(1)生活用火不慎,如取暖、烧饭、照明、熏蚊等用火不慎引起火灾;(2)玩火引起火灾,包括放鞭炮或小孩点火取乐等;(3)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如违章烧焊、烘烤、熬炼等,以致温度、压力、时间、速度失控;(4)违反电气安装使用安全规定;(5)违章安装使用电动机、电焊机、变压器、电热器、照明器或乱拉电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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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8,(8)
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国发〔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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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包括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坚决按照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理等。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擅自决定设立厅、局等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一些部门违反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规定,擅自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同志讲话、提建议等方式,干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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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5)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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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做到教育收费上的公开、公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继续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转专业费”、“专升本费”以及向学生收取捐款等近30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招生简章须注明收费标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禁收20余种费用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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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17)
豫政〔200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收执罚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擅自取消或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甚至变更收费主体,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变更为“交易服务费”等,把国家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变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纠正。为切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