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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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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秘密认定与保护之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娜 《法人》2005,(5):70-71
技术秘密认定与保护之难,成为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两大硬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条第三欺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法 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本案 中的黄原胶生产技术及菌种便属于商 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与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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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王朝东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认为,商业是指商品交换与实现商品交换有...  相似文献   

5.
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民书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佛10条明确揭示了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的内涵。该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1.秘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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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5,(2):i010-i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商业秘密所能获得的平均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能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应给予其准确的认定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商业秘密的丧失大都与掌握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经营管理人员如高级科技人员流失或泄密行为有关。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司法判例表明,雇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渠道。 一般而言,人才流动所导致商业秘密的丧失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况:(1)科技人员“跳槽”带走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或技术信息为另一单位服务;(2)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  相似文献   

9.
商业秘密及其刑法保护陈立我国立法部门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这个概念作了界定,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容...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现就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与法律保护等问题,结合理论和实践,谈点浅见。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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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科技人员流动频繁,促进了技术、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技术和人才流动的无序状态,侵犯其他单位技术秘密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尤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反映得较为典型。为此,继《深圳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之后,为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广东省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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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相似文献   

13.
商业秘密的确认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竞争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具有特别的意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绝大部分建立起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机制。我国在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次列入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文,这方面的司法实践才刚起步,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要求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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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邹记东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看法也不一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指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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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界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首要的前提就是按照有关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判断诉争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以上定义性规范非常笼统、抽象,因此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一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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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尚无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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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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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两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条件下的技术信息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很显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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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可否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者素有争议。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图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1994年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并在第39条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通说。我国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财产权。这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的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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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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