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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辑同志: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工作的人员,我们经常接到关于破坏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举报,一些群众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山东读者张平张平同志: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  相似文献   

2.
关于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靠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来弥补,因为现行的省级各种关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办法和全国各地农村村民自治丰富多彩的实践已经为村民自治组织法的制定提供了较为充实的素材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可以使我国有关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的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得以平衡、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自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广西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  相似文献   

4.
全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进程汤晋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11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  相似文献   

5.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但在选举实践中这一权利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如何救济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以及人大的监督救济等制度增强对村民行使选举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许霞 《法制与社会》2010,(23):201-202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漫长的历史沿革中各家学者对选举权的关注和研究,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本文总结阐述了关于选举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并引入密尔的选举权思想,以此来探讨和解决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确保村民选举权的有效实现。最后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行竞选制度,完善选民投票方式和执行详细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措施来完善村民选举。  相似文献   

7.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3,24(4):54-55
我国当前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在保障村委会选举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已阻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因而亟需予以立法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9,(6):5-14
村民选举政治生态是农村政治生态的一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微观系统,由作为选举主体的村民以及选举规则、风气、导向等基本要素构成。当前村民选举政治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呈现积极与消极的两极化现象,其负面影响超出选举本身,不利于基层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社会政治信任的建立等。选举规则的缺陷和缺失致使选举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不力,追究违法行为存在操作难题。不良风气催生和加剧贿选、暗箱操作、暴力化等各种选举乱象,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乡镇党政等上级组织在指导选举中导向偏失,削弱了选举规则的效力并恶化选举风气,挫伤村民选举的积极性。治理村民选举政治生态,需要放到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去考量。以法治思维为导向,培养和强化村民的主体意识,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核心支撑;完善农村选举的法律制度,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法治基础;加强执法执纪监督,扶正祛邪,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9.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村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3年任期过短, 不利于很好地推进村民自治,也不利于很好地推进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议由3 年延长为5年。一、延长村委会任期有利于促进村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法律去保障村民自治,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去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村委会任期过短势必造成村委会选举的过于频繁。“一年当选二年干, 三年又要等着换”已成为村干部普遍  相似文献   

10.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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