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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经济法的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顺武 《政法学刊》2006,23(6):77-80
本质作为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相对的稳定性及结构上的多层次性。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规范性保障。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而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则是法的特殊本质。界定经济法的本质要明确其路径与前提,并有效厘清学术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种种误解。“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即为经济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相似文献   

3.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的这种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的存在和发展,标志着法的存在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中,阶级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表现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而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还特别强调要加  相似文献   

4.
<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正> 法的本体论在法的理论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中,仅就法的本体论的涵义和规定性,以及法的本体论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作一粗略的探讨。一、法的本体论的涵义和规定性法的本体论,在我国法学界,一般都是从法的概念、法的本质和本质属性本身进行研究的,只是在阐明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源和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时,才讲到法与物质生活条件、法与经济的关系。有的同志还把西方法哲学中的某些范畴,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  相似文献   

6.
法的阶级性问题,也就是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强烈的阶级性,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  相似文献   

7.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   

8.
田英 《法制与社会》2010,(1):7-7,12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分析了法的本质及其特征,明确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法和法律发展到今天,发展到社会主义法,便产生了“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原理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之争。本文列举了有关学者的否定的观点,经过分析后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和结论。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3,(6)
一、什么是法?怎样理解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法。统治阶级意志不仅反映在法中,也反映在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所以,只有理解到法是被奉  相似文献   

10.
法本质理论的接受与中国传统的“法”和“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本质理论的接受与中国传统的“法”和“法治”朱苏人法本质理论是我国法学界多年来始终关注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然而仔细追寻起来,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理论命题并不是中国固有的,而是从前苏联传过来的。本文将首先论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  相似文献   

11.
一、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容符合合理的界限,是充分发挥其效力的基础法定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统治阶级实现自己意志的极其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能否充分发挥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它的内容,也就是它所维护的统治阶级意志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权利义务的合理界限。马克思在青年时期曾经反复提出过法的本质内容问题,认为法的本质内容应该体现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体现“事物的本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符合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合理的法律。违反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法律。是一种“极端任性”。  相似文献   

12.
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判断。统治阶级意志论作为关于法的认识的基本观念不适合当代中国国情,且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严重阻碍作用。法本质的两段论因缺乏逻辑统一性而不适合作为对法的基本认识。历史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等法学观念也因各自的理论缺憾而不适合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能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石的只有契约论。  相似文献   

13.
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观念的原本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法是确认和规定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将特定社会关系转变为社会秩序的规则。所以,从根本上讲,人的社会本质决定着法的社会存在;只要人的社会本质不变,则法的社会存在就不会变。法的功能在于把实现人的社会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度化;法的本质是由一种社会力量保障实现的社会意志,而这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意志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和意志。就人的本质和法的本质间的必然联系看,任何人类社会的法都具有基本的共性;法也将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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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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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就是把法本质分为三个层次: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第一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历史传统、习惯等物质以外的因素是法本质的第三个层次。-〔这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法本质论,为大多数法学理论教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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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科技革命的突飞猛进,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经济的出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内涵。正如江总书记指出的“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因此,确立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知识经济的法制环境,使其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目前一项极端紧迫的任务。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与作用法是由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构所决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从法的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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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对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应怎样认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结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同志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法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理由主要是:统治阶级是针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既然被统治阶级不存在了,统治阶级也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半国家”,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是“半法”了,对此,笔者不  相似文献   

18.
<正> 一有些同志告诉我们:只要肯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不能再说某些法同耐也可能反映其他阶级的意志,有的甚至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不怀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法的阶级性的纯洁。正因为这种善良动机有吸引力而使这些观点能够流行于法学界,并经常占统治地位。但在我们看来,这些同志恰恰是忘记了考虑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因素,才会形成上述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时,似乎惟恐有人把它腾架于虚无缥渺云端,接着立即强调指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土壤到开出统治阶级意志的花朵来,不是一个平滑的、无冲突的简单过程。其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法学界盛行一种观点,就是否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个原理,认为这一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是一种“唯阶级论”、“唯意志论”的表现,这个命题只不过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光环,是被传统法学“抬上法学殿堂帅位的教条”,等等。那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命题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吗?根本不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参加革命实践  相似文献   

20.
<正> 资产阶级国家议会(有些国家称作国会)的组织形式,虽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它们都共同地把立法作为重要的职权之一。如所周知,法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的重要工具,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只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事实上,也只有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把自己意志变为国家意志。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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