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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常 《新疆人大(汉文)》2006,(4)
阿瓦提县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突破口,对个案监督工作进行了大胆尝试,近几年先后受理来信来访申诉案件257件 (次),其中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案件多达115件(次),列入个案监督的8件(次),全部得到了公正处理,纠正了办案机关用证不实、办案不公、不规范及定性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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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8)
(一)召开全省人大监督工作会议,认真总结推广监督工作经验。拟于省、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结束,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监督条例》开始实施后,召开一次全省人大监督工作会议,认真总结上一届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经验,分析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新一届人大监督工作推上新台阶。(二)制订办理申诉、控告案件实施细则,使案件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督室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四个方面:一是转办、督办程序,严格规定统一出口,凡是省人大受理的申诉、控告案件需要监督的,建议由监督室统一办理;二是对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经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该转办的转办,该调查的调查,该息诉的息诉,该提请主任会议的及时提请;三是对办理案件情况实行每月统计、季度分析制度,对重大案件坚持集体研究制度,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严格办案纪律,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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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如何对司法机关办案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近两年来,仙桃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案监督中的某些做法进行拓展、深化,采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对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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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小梅 《新疆人大(汉文)》2005,(11)
个案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虽说是全方位的监督,但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最本质、最具体的是对案件的审理。因此,开展和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是促进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司法个案的监督呢? 一、明确监督重点由于接到和接待受理投诉、申诉、控告案件较多,如果不突出重点,件件都要司法机关复查、办理,既不现实,也很难见成效。因此,要把以下六类案件作为重点监督:一是明显的冤、假、错案;二是群众长期上访,久拖不决的案件(包括久侦未破的案件);三是判决不公及执行难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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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必然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人大在监督中回避具体案件 ,图形式走过场 ,那人大的法律监督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监督执法的重要职能。多年来 ,在这方面一般通行的做法是 :听取执法情况的汇报、进行执法检查、组织案件评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或评议等等 ,这些习惯做法大多暴露出表面监督多、实质监督少 ;抽象监督多、具体监督少 ;弹性监督多 ,刚性监督少 ;形式监督多、本质监督少等不足现象。一些在人大工作的同志 ,怕过问或监督具体案件会招来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之嫌 ,不敢大胆去监督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职能的发挥。实际上宪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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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案件能不能进行监督,如何监督?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中经常遇到又难度较大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人大常委会不应监督具体案件。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工作实际出发,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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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蓬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76-80,86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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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自公布之日——1996年1月8日起施行。这是迄今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最新监督法规,它吸收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经验和监督理论的新成果,值得我们关注。《监督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有9种,审查规范性文件、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视察和检查、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受理申诉和意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该条例关于各种监督方式具体运用的规范不但可操作性强,而且不乏新意,例如:一、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监督条例》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员或者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作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委托政府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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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田进 《新疆人大(汉文)》2002,(11)
7月份以来,哈巴河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法院工作进行了评议,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在评议中,首先对法院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促使法官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其次,发放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就是评议组查阅案卷,个别走访涉案当事人,评议阶段性汇报材料,调查了解基层对法院办案情况的反映。同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指导7个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走访辖区的乡镇人大代表评议基层法庭,了解和掌握基层对法庭、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了解、走访,发现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个别案件有徇私舞弊、办案不公、违法违纪现象。7月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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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我省法院申诉信访形势相当严峻,当事人、申诉再审案件增多,重复上访数量居高不下。按照原来的申诉处理程序,必须经过立案庭重新阅卷审查,组织重新听证,重新立案,再移送到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重新阅卷,重新组织开庭、合议、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等许多环节。这套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四个难以”的问题:立案庭由于工作繁重,又不熟悉案情,难以及时做好大量当事人息诉工作;审判监督庭重新组织的合议庭对案情了解不深入,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环节过多,易导致相关庭相互推诿,难以使申诉案件得到较快审查;案件改判后责任不明确,难以追究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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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为反对司法腐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司法工作监督的路子,些地方人大开展对具体司法案件的监督。这种监督对纠正个别冤假错案,反对司法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有些法学界人士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对这种监督也存在不同意见。人大能不能对司法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简称个案监督)?如果能,它的利弊和应注意的问题是哪些?下面就此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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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9,(8)
本刊自去年9月中旬以来,先后发表了多篇关于人大应如何进行个案监督的文章。这些文章表明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很重视,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法理上提高了一定的认识,在实践上总结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说明各地对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尽一致的。去年11月底法制日报、12月底经济参考报,就人大对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的个案监督,发表了两篇观点大相径庭的文章。这两篇文章的意见分歧,反映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目的、人大应该监督什么样的案件、人大应该怎样监督具体案件、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人大有关办事机构在个案监督中应该做些什么和怎样做等问题,确实有进一步、深入研讨探索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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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案监督范围应包括法、检两院及公安、安全、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 ,“怀疑但未确定”违法的案件 ;应以“典型”而不是重大为标准。●监督行为应始于诉讼的适当阶段 ,即“适时监督”。●监督意见的表述形式比较规范且较有力度的是常委会决定 ,决定的表述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模式。●个案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经过理性的争鸣和系统的总结 ,人们终于就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达成了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如期地将制定个案监督的工作规范列入了立法议程 ,这表明个案监督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已经走上国家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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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个案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常用方法。个案监督以现场听审监督、疑案质询监督、司法备案跟踪监督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检、法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某些人思想上对个案监督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一是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涉及到具体案件,会影响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二是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应当直接参与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若不直接处理案件,实施监督就会成为空谈。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首先,人大的个案监督并不与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