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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斌 《党的生活(青海)》2014,(1):69-69
2012年的上半年,王某因创业需要一笔资金,遂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据写明:今借李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3%;若逾期还款,则每逾期1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只偿还了7.8万元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然而,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2013年8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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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军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7,(10):44-45
2004年10月20日,李某经商急需用钱,遂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陈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落款有李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但没有写明还款期限.…… 相似文献
3.
《共产党员(沈阳)》2023,(19):60-61
示例小王找小明借款10万元开公司,小明答应借款,但要求小王提供担保,小王一口答应。借款合同签署当天,小王找来好友小李,对小明说:“小李是我朋友,为了让你安心,她也要在合同最后签字。”小王和小明签署借款合同后,小李在小王和小明的签字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小明本想在合同上注明小李为保证人,但碍于朋友面子,未提出此要求。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小王迟迟未还款,小明找到小王,才发现他已创业失败,一穷二白,无力偿债。小明又找到小李,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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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保华 《共产党员(沈阳)》2012,(10):39
贾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同年12月4日,贾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赵某要求,另行打下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仍为5万元,借款期限推延至2012年1月14日,但贾某却未收回之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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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7,(2)
正案例简介:李某从事餐饮行业,王某经营水产批发,经营的都很好。李某跟王某谈起想把自己的餐厅扩建装修,但目前缺少资金,若王某有闲余资金,愿意付比银行更高的利息。李某和王某经商议后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给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利息按年利率为借款金额的30%,同时李某每年还应付综合服务费10万元,逾期还款需按每月4分承担利息损失。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100万元,李某也出具了借条。事后,李某第 相似文献
6.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4)
正【来信】编辑同志:2010年7月,我与女友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万某经营一家理发店。2016年3月,我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加之夫妻感情不和,我与万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4月,因理发店经营需要,万某向朋友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因万某故意隐瞒,我对此借款毫不知情。2018年5月10日,我与万某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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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张亮因做生意向王萍借款10万元,并写下了约定1年后还款的借条。借款逾期后,王萍多次找张亮催要借款,但张亮表示短期内无力归还。无奈下,2012年10月,王萍要求张亮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半年后王萍见张亮仍不还款,便将他告上了法院。法庭上,王萍说借条上白纸黑字地约定按期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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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我银行与某玻璃厂签订了技术改造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行向某玻璃厂提供贷款140万元人民币,按期限利息计算,这140万元的本息将按下列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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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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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虎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11):54-54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十六周岁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偿还。同年7月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还自行写上其父亲的名字。但其父亲对该借款始终未予认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十六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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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梁某是槐南白村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1997年12月,某乡个体企业五一焦化厂因资金短缺,负责人高某找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赵某(党员),要求赵某帮助借款。当时正好是赵某为槐南白村执行有色金属公司森林赔偿款之际,赵某便向梁某提出了借款给五一焦化厂使用的要求。梁某听与村委其他干部开会研究后同意借款,于1997年12月17日,由五一焦化厂联营负责人郭某与槐南白村会计办理了期限三个月的10万元借款手续。但直到2000年5月21日,经县法院执行庭赵某出面,从村委主任梁某名下借款10万元才还清了五一焦化厂在槐南白村的借款,使用期限已达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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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同时,吴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刘某借款的担保,且刘某、吴某和银行三方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刘某从银行贷款181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此,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吴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这时抵押人吴某才着急,赶紧催促贷款人刘某还款,可刘某因没钱而无法还款。由于刘某、吴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吴某的抵押房产。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刘某、吴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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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5)
正【来信】编辑同志:2016年1月20日,我的朋友王某向我的另一个朋友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请我做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2017年9月,刘某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需要承担这一责任?读者李双鑫【答疑】根据李双鑫的来信,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