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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 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张泗汉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 第三条 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是执法部门,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因此只有规范化的建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才能与任务相配套,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严肃性。然而,法院系统在组织机构方面,除《法院组织法》对基本业务庭有统一规定外,其他机构的设置缺乏章法。 (一)根据当前任务的需要,应大力健全法院组织机构。修改过的《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  相似文献   

4.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探索平台。防止诉讼案件出现'主客场'问题,使诉讼案件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这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最主要...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这一规定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指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6.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2017,(12):107-118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相似文献   

7.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不甚完善,直接导致了各地法院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偏差,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应有发挥,亟需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由最高法院作出有关规定进行完善。笔者试就这个问题,提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关于保留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意图 在我国司法工作中设不设人民陪审员,在司法界  相似文献   

8.
法院组织法修改与司法制度改革论丛之五关于审判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张泗汉合理设置审判庭,完善审判机构,是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任务逐步增加,案件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据统计,1983年到1...  相似文献   

9.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如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早已形成了两者低与高、服从与被服从的法律地位和关系。这种法律地位和关系,随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职责划分,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 :制度理想与现实流变对于上下级法院关系 ,我国《宪法》第 12 7条第 2款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7条也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很明显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理想 ,是要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界定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框架中 ,从而有别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然而 ,在“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背景中 ,这一制度理想发生了诸多现实流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司法…  相似文献   

11.
林默 《人民法治》2016,(1):30-32
<正>从2014年10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算起,到12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再到12月底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相继挂牌收案,短短两个月里,跨行政区划法院就完成了顶层设计、方案论证和具体落实'三部曲...  相似文献   

12.
1954年和1979年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份……”。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拟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第6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于1963年6月10日以“草案”形式,通知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据1987年《人民司法》第2期登载,全国已有人民法庭14178个,现在当更有增长。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拟定了《关于人民法庭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13.
法官制度改革刍议薛喜堂法官是对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通称。法官制度,亦即有关法官的具体法律规定。它包括法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职权,以及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措施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副院长、庭长、...  相似文献   

14.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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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起,在人民法院中开展了20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就从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中分离出去,意味着法院相关鉴定人员职能发生了质的转变。审、鉴分立是司法中立性这一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今后所涉及审判活动中有关法医类鉴定等业务,则转向委托依照《决定》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和司法技术人员如何更好的适应这一重大的职能转变,如何继续发挥他们的司法辅助功能,更好的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法院司法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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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中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可谓是独树一帜。但是,5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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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4条是我国退休制度必须依照法律实行的制度性保障条款。退休制度在实行时给行政机关留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法律保留原则并非只约束立法机关,还应约束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行政法层面,退休制度需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文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67号案件以及相关司法大数据统计结果的分析获知,人民法院通常会放弃对退休制度所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检例第167号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实施退休制度时都必须遵循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因此,除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之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对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若用人单位的退休备案程序与上位法(如《工会法》)的规定不一致,且明显限缩公民的法定权益,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相对法律保留原则统摄下的程序法定等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内部备案程序和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若引用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放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督促人民法院遵循实质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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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些规定对保证法律的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人们一直对此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却忽视了如何在组织上、在管理体制上解决“干涉”、“特权”问题,从而确保《宪法》、《组织法》原则的实施。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各级法院由各级地方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固然有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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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此“风”当止》一文中,谈到《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见于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和1979年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由于这一提法不够确切和严密,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和分岐。好象审判独立,就可以不受任何组织的监督和领导了,显然有违于立法的原意。因此,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作相应的修改。将原来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津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与原来的提法不同,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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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各项活动的中心,是审判。而搞好公开审判则又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的重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在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中,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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