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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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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现代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 ,但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 ,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 ,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结构 ,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 ,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这些原理是相悖的 ,并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 ,在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笔者认为 ,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 ,可根据以下思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 ,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 ;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并据此对法院系统进行调整 ;在重构审级制度的同时 ,规范再审程序 ,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  相似文献   

3.
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这种争议不是南审判机关一次性处理,而是通过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分阶段、重复审理加以解决。这种做法既可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又无法保障多次审判一定更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促进控辩双方纠纷解决。现代各国之所以设置刑事审级制度,不仅在于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就产生法律效力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在于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功能。  相似文献   

4.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辩证统一关系的关系。如何设置科学的刑事审级制度说到底就是如何协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尽量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为此,刑事审级制度设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刑事审级适中;第二,根据不同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第三,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刑事上诉程序实行不同的审理方式;第四,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刑事上诉程序采用的不同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22,(2):93-101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定位和分工。总体来看,本次改革内容较为庞杂,但通过“结构与功能”视角可以清晰窥见:表面上改革关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分工问题,实则改革注重于对“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司法功能如何实现的问题。上述两项司法功能需依赖司法结构得以实现——“熟人社会”关系中的四级法院结构和“先后顺位”天然特征中的两审终审结构。经过对四级法院改革所欲实现的功能和所依托的结构进行匹配,发现目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分工略差平衡。对此未来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良提级管辖规则,去除上级法院对提级管辖的绝对决定权,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二是改良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规则,使最高人民法院“接地气”。  相似文献   

6.
王超 《政治与法律》2008,87(2):156-160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审级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级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从消除这些弊端、平衡公平与效率、增强法院裁判信服度等角度考虑 ,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区分不同案件 ,分别实行两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二元化审级制度 ,并科学地解决上下级法院关系、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牟绿叶 《当代法学》2021,35(4):125-136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9.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准确、公正地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相似文献   

11.
现代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结构,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采四级三审制的国家,初审法院通常包括两个审级,第一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审理简易、小额案件。其上一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从比较法而言,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法院组织都采这种模式。在三级三审制的国家,初审法院的形式不尽相同,通常基层法院包括审理简易案件和审理普通案件的两种审判机构。中级上诉法院…  相似文献   

12.
刑事程序法的改革与完善对进行公正诉讼、实现程序正义、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审级制度在诸多方面无法满足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期望。本文分析了审级制度一般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并提出改革我国审级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13.
刑事简易程序和审级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简易程序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而审级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其效率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一审终审强调效率优先,二审终审强调效率和公正并重,三审终审则强调公正优先。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使得简易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难以凸显。因此,有必要改造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制度,使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效率价值目标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4.
审级制度的重要功能是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不同的审级制度,从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弊端,并设想了四级三审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刘根菊  张建 《法学论坛》2005,20(5):76-84
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从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目标———公正与效率平衡出发,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坚持职能分级、审判方便和案情轻重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6.
袁圆 《研究生法学》2010,25(2):69-74
审级制度体现的是司法体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衡平,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审级的经济性进行分析,着重论述了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审的经济性、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以及二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在法律经济上的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7.
审级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审级制度体现着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诉讼程序走向人权和法治的标志。本文先论述了审级制度的相关价值,然后通过对我国审级制度的现状论述来证明我国有必要建立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固有缺陷、便宜结案的办案模式及审级制度内在的行政化元素,为当事人通过上诉解决纠纷提供了心理暗示和路径依赖。而上诉考核机制的矫正功能和激励效用极为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可考虑引入上诉考核的替代性机制:一方面,构建相应的基础性保障机制,扩展司法实质性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能力;另一方面,对审级进行功能划分,升格上诉程序品质以及建立诉讼成本分担机制,应更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我国刑事上诉审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仅仅是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尽管在理论上我国应该增强刑事上诉制度的机构性功能,但是在司法权泛化的语境中,要想增强刑事上诉程序的创造性,使刑事上诉审法院从个案公正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非易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具体表现在管辖标准过于抽象,造成法院管辖的随意性、中国被告人和外国被告人诉讼地位不平等、违背法院职能区分原则导致法院职能分工失衡、与审级制度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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