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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金华捷 《法学》2014,(6):8-16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全威巍 《河北法学》2021,39(1):166-183
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均存在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究其缘由,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存在秩序法益宽泛化、刑法规范抽象化、刑事治理优先化的弊端。该模式不仅会造成刑法自身机能的紊乱,而且无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合理限缩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并以金融秩序与自由并重扩充秩序法益内容,以监管科技与刑事规制联动彰显刑法独立品格,以非刑措施与刑事手段并用构建多元制裁体系,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模式的优化转型。  相似文献   

4.
孙莉 《法制与社会》2010,(27):109-109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野蛮式生长与持续性"爆雷"并存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乱象治理中,刑事优先的治理政策副作用较为明显,导致罪刑法定让位于维稳需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演化为新的口袋罪、加剧行政执法惰性、宠惯金融消费投机心理、催生创新创业"寒蝉效应"等。刑事优先治理政策既不符合经济犯罪治理原理,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越轨行为的治理,应当回归经济犯罪的基本原理,合理平衡市场与干预的关系,将"穿透式"监管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相结合,从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等角度进行实质判断,重新审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正当性,回归行政犯的要件从属性与违法独立性之双阶层关系。  相似文献   

6.
阮小慧 《人民检察》2018,(15):38-41
网络犯罪包括以网络为工具而实施的金融犯罪和以网络为对象而实施的金融犯罪。规制网络金融犯罪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坚持立法层面上的"立罪至后原则"及司法层面上的"二次违法性原则"。针对网络金融犯罪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应从实体法方面完善非法侵入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破坏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犯罪、财产型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规定,从程序法方面解决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及网络金融犯罪案件证据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8.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相似文献   

9.
为完善对信贷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虚假信用申请罪。新增本罪是为了解决金融诈骗罪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需要问题,即如何解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横向比较德国和美国信贷诈骗罪的立法情况,纵向比较《刑法修正案(六)》前后我国信  相似文献   

10.
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介传播时,其具有的隐蔽性和无限制性的特征,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规定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是通过散见于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诽谤罪等10种犯罪。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来看,犯罪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 《中国法学》2015,(3):80-97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12.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13.
金融刑法立法理念的宏观分析--为金融刑法改革进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远  赵玮 《河北法学》2006,24(9):2-8
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技术、构成设计技术、刑罚配置技术之背后分别是法典主义、事后主义、重刑主义立法理念,这些理念使我国金融刑法对国家本位的传统金融体系具有保护金融机构主义、保护管理秩序主义、片面刑事规制主义的适应性特征.历史变化正在发生,为适应和推动金融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也有条件更新金融刑法的上述立法理念,革新金融刑法的相应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将金融犯罪分别规定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的独立成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受争议。此种分类打破了我国刑法在分类体系上依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标准,造成了刑法罪名分类标准的混乱。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金融诈骗完全可以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15.
刘宪权 《法学》2021,(1):51-63
我国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提高多个罪名的法定刑,罚金刑无限额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及提高个别罪名的入罪门槛。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延续了"以重刑化为主"的趋势,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以及从严打击的态度。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不再新增罪名、对罪状的修改较少,重视证券关联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修订,并强调保护企业产权。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定刑不可取,罚金刑无限额化不合理,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刑事风险不重视且缺乏对私募基金管理刑法规制的内容。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增加金融科技刑法应对方面的内容以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上对该罪的理解还有不少疑问。本文从该罪的立法演进探究其立法原意,并对其在罪征方面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阐释,对该罪罪与非罪、与他罪进行比对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解释角度进行长远的规制设想。近几年来,金融犯罪一直是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研究、争论的热点课题,而作为金融犯罪之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刑法分则中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因而从一般意义上讲其犯罪构成不难理解。但是,最近因为孙大午案件的出现,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少学者对本罪的理解适用及其立法提出质疑。笔者就此谈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7.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金融权利视角下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金融体现的是百姓对其金融权利自由行使。国家赋予金融监管部门以金融监管权力并通过刑法保障金融权力的行使。在我国,对于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集中表现为刑法规制,源于我国金融系统演进所形成的纵向信用体系所要求的金融系统安全之考量。但是,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内生性特质源于金融权利是一种基本财产权利,因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以强化私权保护、限制金融权力行使为主要目的,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培育完善阶段时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19.
为适用维护金融秩序的实际需要,保证金融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应从修正背景、修正内容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等方面对新增设的犯罪进行探讨,从整体上把握对金融犯罪的立法变化。  相似文献   

20.
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将情节类骗取贷款罪虚置的普遍观点和基本做法,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究竟是资金还是金融秩序、资金损失是犯罪结果或是犯罪情节、本罪规制的行为发生在贷款发放前或发放后、金融贷款扶持的是良企还是劣企、剥夺抑或保留行为人理性计算的利益、基于诉讼证明困境的考量、刑法谦抑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衡平等七个不同层面进行价值追问,对此类现象进行法哲学批判,指明虚置骗取贷款罪的荒谬和危害.最后的结论是:在鼓励“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经济过渡时代,需要将比例高企的情节类骗取贷款犯罪从刑法文本请到司法实际运作中,有效阻断和屏蔽其蝴蝶效应,以利更加稳健而成熟的资本运作环境的养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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