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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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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涛 《检察风云》2011,(24):18-19
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不但成为拍卖业界在拍卖前普遍采用的“瑕疵不担保声明”,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共有四个条文涉及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及其责任免除,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拍卖人、委托人应保证拍卖标的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①从条文规定本身来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积极、稳妥的,既照顾到拍卖市场的秩序,也照顾到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但从近三年的实践效果来看②,不能不说有未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其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含义不清,范围未尽合理。近闻国家国内贸易局正着手制定《拍卖法》实施细…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以参加拍卖的方式获得字画,已成为不少收藏者的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是拍卖者和买家的纠纷大量增加,这种现象与《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有直接关系。该条的规定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规定可以产生这样几个疑问,其一:如果他们“声明”的时候说了假话怎么办?其二:有什么机制制约委托人、拍卖人不故意隐瞒真相、兜售假货?其三:相信他们不说假话,可靠吗?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拍卖业因拍卖标的之真伪和优劣而引致拍卖纠纷时 ,围绕着委托人、拍卖人可否以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拍卖人、竞买人、代理人、审判机构和大众媒体分别依据《拍卖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和理由 ,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审判机构亦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三个方面来论述《拍卖法》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  相似文献   

6.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10,(6):104-107
拍卖既有典型的买卖合同性质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拍卖行对拍品的瑕疵担保免责是拍卖行业的国际惯例,对这一免责条款,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从我国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现行规定及其适用、拍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拍卖法的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不担保条款进行法理分析,以期为这项条款的正当性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2008年,"苏敏罗诉瀚海拍卖公司以253万拍卖吴冠假《池塘》画"一案原告的败诉,引起了拍卖行业内外对"不保真"惯例的热议。拍卖行的"不保真"作为一种国内行业惯例,乃至于国际通行的运作模式,为时已久;而此明显不合理的规则之下,隐含着某些法学、社会学、哲学等的考量和博弈;表现在现实层面,即是行业惯例的运行规律。本文欲从行业的惯例原理出发,解读《拍卖法》第61条关于"拍卖标的瑕疵担保声明责任"的法理;同时通过其产生渊源的分析,探讨当前中国拍卖业内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机制,从而为我国拍卖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拍卖行滥用《拍卖法》“瑕疵免责声明条款”规避赝品责任。然而“瑕疵免责声明”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否则无效。建议买受人在提起有.关拍卖中赝品问题的诉讼时应以《合同法》相关条款为依据,法院判决时也应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并建议制定《艺术品拍卖法》或修改《拍卖法》,对“瑕疵免责声明”加以限制,加重拍卖行责任:拍卖行作为销售合同一方,买受人拍到赝品后一定期限内可以要求退货。  相似文献   

10.
刘平 《中国律师》2005,(4):53-55
拍卖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随着《拍卖法》的颁布施行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拍卖在市场经济的作用愈来愈明显,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所谓的拍卖纠纷,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或者与拍卖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与拍卖当事人之间因拍卖活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一.拍卖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拍卖纠纷一般发生在拍卖当事人之间,故界定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拍卖纠纷的前提。依照《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  相似文献   

11.
一、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的意义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与"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它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公物处理的委托拍卖方式。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有利于实现公物的有效增值。过去.我国对公物的处理一直沿用作价变卖的方式,尽管变卖和拍卖都是财产换价的一种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2.
武腾 《法学家》2015,(3):95-110,178
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入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13.
我国<拍卖法>并未对强制拍卖作专门规定;后虽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是<拍卖法>与强制拍卖的关系依然模糊.笔者认为,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不同,法院参与强制拍卖及其在强制拍卖中的主导地位,要求强制拍卖遵循一些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4.
方昀 《江西律师》2001,(2):21-23
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是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来实现拍卖物的变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拍卖款受偿。民事执行中竞买人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拍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法院对于拍卖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6.
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7.
对于一般财产的拍卖,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分别简称)民诉法和海诉法、《拍卖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均已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船舶的特殊属性,船舶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民诉法、海诉法、《拍卖法》和《执行规定》,拍卖的方法和步骤也与一般财产的拍卖大不相同。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它既具备了一般财产的共性,又具有其他财产所没有的特性,因此,船舶拍卖与一般财产的拍卖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1、拍卖标的不…  相似文献   

18.
一部只规定普通拍卖关系、相对内容较少的法律,居然攫取了顶级名称"拍卖法",中国的<拍卖法>实在令人哭笑不得.这也难怪碰到问题求诸于拍卖法之时往往陷入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  相似文献   

20.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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