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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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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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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有关规定,拟就此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涵义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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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张树义同志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依该标准所得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目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张文”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依据如下理由: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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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权的规定,为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就如下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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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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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它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中解决不同性质案件的三大诉讼形式。由于行政诉讼最突出的特点是被告为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也被老百姓喻为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制度。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缺陷和弊端(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完善、不科学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侵犯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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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11条又具体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就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联系起来,把行政执法中非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人民法院的监督、审查范围。一般而言,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愈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越强,在行政诉讼中的胜诉率也就越高,即三者是成正比的。从一定程度上说.三者的良性循环是法制社会的一种标志。但从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以及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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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事项被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虽然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范畴,但是由于这些行政事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涉及特殊的效力范围,故而不能将其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同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此类行政事项不眼所提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我国现行法规定,共有四类行政事项须作诉讼排除:(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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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实施司法审查,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则是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前在行政诉讼受案中,经常碰到难以识别公安机关的一些职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问题,由此发生在行政诉讼受案问题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组织与公安机关有争议的情况,影响着行政诉讼的准确受案和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本文试就此作一些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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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称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从收案到判决的全过程,概括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由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具有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意义,甚至被有的学者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学术界和司法界以“走入困境”形容,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判决方式等规定提出诸多修改意见,这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多数与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关。对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检讨并作相应修改,已成为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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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3-4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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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在劳改机关是不适用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之一,就是二者对行政诉讼适用性上的差别。这种观点,尽管不无一定道理,但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事实上,劳改机关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确认劳改机关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即确认劳改机关是否行政机关,其行为是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劳改机关是不是行政机关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所谓行政机关,又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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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析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方世荣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实施司法审查,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则是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前在行政诉讼受案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