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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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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个新罪名,如何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亟需认真探讨.笔者在律师工作中对此类犯罪有较多接触,兹不揣浅陋,对其中若干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问题.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客体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理由是:通过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进而达到了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属侵犯财产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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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谈谈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持有股票,就持有股票面额所表示的财产。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股票所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法律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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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主体适格,并在犯罪客观方面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或构成贪污罪或构成挪用公款罪,亦或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但是,对于离退休后的公职人员处分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学界一直没有定论.实践中有的定罪处罚.有的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鉴于实践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及司法处断上的困惑,本期《中国检察官》特邀请学者和司法官们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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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证罪的归类问题,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归入妨害审判机关正常活动罪一章,如苏联、保加利亚、印度等;有的归入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罪一章,如朝鲜、蒙古等;有的归入侵犯人身罪一章,如法国;还有的单独成为一章,如日本、西德等。我国刑法将伪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意在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归类方法似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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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在刑法中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刑法将同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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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侵犯财产罪一样是以犯罪数额做为量刑的主要标准的,这就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这样的现象,即挪用数额相差不大的两件挪用公款案件,其中一件数额较少,但挪用时间很长,本金和利息相加远远超过挪用数额比较大而挪用时间很短的另一件案件,可是在量刑时却低于后者。如某贸易公司业务员黄×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借给某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运输,时间长达4年之久。应计利息达2.3万余元,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某商场批发部经理姚××挪用公款5.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养殖珍珠蚌,挪用时间仅3个月却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忽略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一般侵犯财产罪的区别,在犯罪数额之外,没有将挪用时间也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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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类较为常见的传统犯罪。尽管刑法理论界对侵犯财产罪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刑事立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立法也较为完善,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罪也较关注,司法实践中对办理侵犯财产罪案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但是,不容否认,由于侵犯财产罪与民法财产权相关理论和立法交织,各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相互之间边界模糊,司法实践中,在侵犯财产罪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少的疑难。在此,我们试图通过对侵犯财产权一些共性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构成,并对具体的抢劫罪、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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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保管、控制公款的职务之便,私用挪用公款,有的挪用公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犯,运用法律武器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保证国家经济活动及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对于发展生产力,无疑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从近年来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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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由原刑法第126条修改而来,修改后的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中.刑法将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保证这些特定款物的正确合理使用,防止有关人员挪用挥霍这些款物,完善其刑事责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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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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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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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