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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12-16
自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近些年来一体化的发展态势良好。如何使区域立法协同真正取得能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成果,也成为长三角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长三角区域必须总结吸收域内外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经验,必须遵循共建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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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通过有序、高效的合作协同,可以解决自然灾害防治碎片化的困境,提升区域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组织韧性与灵活性,提高面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的协同抗灾能力,实现“1+1> 2”的深度协同。本文通过对自然灾害防治协同立法的运作机理、模式类型、工作机制、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介绍,以期让读者更加深入理解自然灾害防治协同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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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催生出的新兴立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两者互为支撑、互相促进。本文通过梳理各地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实践样本,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宜荆荆都市圈建设需要,提出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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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来,我国已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形成了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四大区域发展板块。随着区域协调发展实践的深入,作为保障机制的区域协同立法也随之出现。从较早时期的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到近年来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产生了诸如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和湖南省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酉水河保护条例》、京津冀三地人大制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区域协同立法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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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是近些年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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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是创新体系的一种新思路新模式.这种思路和模式的核心在于对区域内创新要素和资源的有效聚集和共生效应的产生。因此,区域协同创新最现实的问题就是需要体制机制改革,打破创新主体、要素和创新资源间的壁垒,建立一种具有正向聚变效应的动力机制。这一动力机制通过一种新的服务模式、利益分配、资金投入和评估监控等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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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区域协同基础之上。目前,与经济发达区域相比,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化发展程度较低,合作机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政策环境壁垒森严、产业合作困难重重、基础设施重复低效、社会协同软弱无力。要实现协同发展,其必须建立一体化的利益协调机制、产业合作机制、市场共建机制、法治保障机制和冲突化解机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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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调控立法是法治原则在区域经济调控中的体现。当前,区域经济调控要如何进行立法的问题,或者说区域经济调控的立法模式问题,在理论界仍有较大的争议,各位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就立法模式提出了各种观点和理论。笔者在肯定这些观点和理论给我国区域经济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价值的同时,也指出了其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框架下,构建适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区域经济调控立法模式和体系是完全可行的。本文就如何构建这种立法模式,尤其是就区域经济调控的立法主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能为我国区域经济调控立法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