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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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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作为《德国民法典》核心的债法编,在施行了100多年之后,经历了一次极具深度的现代化改革。其中,消费者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近数十年来出台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被融入了民法典;另一方面,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  相似文献   

2.
杜景林  卢谌 《法商研究》2005,22(2):136-143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吴越 《法学家》2003,(2):111-122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这次债法改革根本性地改变了已经有100年历史的德国《民法典》的面貌.尽管这次由德国司法部掀起的改革遭到了法学界的部分批评,但是这次改革注定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4.
一、引言 德国联邦司法部于2000年8月4日在IN-TERNET上公布了关于德国债法修订的《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以下简称《草案》)①,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原因是,如果这部计划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债法现代化法获得通过,即意味着现行《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债法编的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次修订事关一场深刻的改革,将是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对债法的最大一次修改。②” 《民法典》的债法编(第241条—第853条)自1900年施行以来虽经历过近40次的改动.…  相似文献   

5.
崔建远 《法律科学》2013,31(1):135-141
中国债法必须完善,应当制定债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侵权责任法具有债法所需要的品格,应纳入债法典之中.在未来的民法典采取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并列设编的体系下,应当设置债法总则.中国现行债法的众多制度及规范均应完善,明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宜仅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从我国的现实基础出发,我国民法典应继受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系模式,讲求法典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债法篇应设总则,债的一般性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应采总则——分则模式,侵权行为法要相对独立.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比较法研究》2002,(2):140-143
引言 德国联邦议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债法现代化法>(das Gesetz zur Modemisierung des Schuldrechts),该法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德国民法典>施行100多年来,立法者对债法进行的最大,也是最实质的修订.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德国债法改革持续二十几年的争论告一段落,它必然会在德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对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相似文献   

11.
朱虎 《法学研究》2013,(1):141-158
物权法的自治性是德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性观念。该内在观念渗透于外在体系以及一系列规则之中,例如物权法的独立、物权客体的有体物限定、物权法定原则、抽象所有权概念、物权行为和独立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等。但物权法自治性的观念在实践中逐步被软化,而荷兰民法典和《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的规则设计更是整体上放弃了该内在观念。这种观念变迁的社会动因是基本交易结构的形成和交易实质化之间的平衡,它要求物权法和债法之间存在多元化的关联以及相应的规则更新。物权法和债法以及物权和债权的绝对区隔被击破,但物权法作为私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这一点仍可被维持。  相似文献   

12.
张素华 《法学评论》2015,(2):129-138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到底是存还是废,学界争议相当激烈。本文立足于债法总则存废的理论基础,从债的相对性的嬗变、债与责任、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的本质四个方面论证债法总则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当予以废除,使得债的概念更加醇化,权利体系更加清晰。  相似文献   

13.
侵权之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世界上不同时期代表民法典对其立法模式颇有不同。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将侵权置于民事责任一章,引来较大争议。随着我国民法典草案的制定与公布,对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分歧主要集中在相对独立模式与绝对独立模式之间,但二者均存在诸多缺陷。债法的"总则编——分则编"两编模式可一定程度上弥补缺陷,以求实现债法体系的协调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4.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5.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 ,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存传统债法体系结构的前提下 ,改革传统的债法结构。提高侵权行为之债的制度层次 ,设置与合同法总则—分则结构相对应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总则—分则结构。拓展因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巨大发展而日益要求扩展的在债法编之中的编制空间。提出在保留“小的债法总则”的前提下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制度和原则由各自的总则调整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6.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将瑕疵担保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责任体系之中,开启了大陆法系国家债法改革的新时期。我国合同法自始就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发生瑕疵履行时的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体现了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本文重点探讨了瑕疵担保责任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情况,通过对国内学者目前争论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说与统合说进行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方面的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已被统合入违约责任之中。  相似文献   

17.
杜景林  卢谌 《法学》2005,(4):112-121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德国新债法概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导言 争论现已结束.有关<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准备工作于1978年既已开始,经过细致审慎的准备工作和激烈的、有时甚至都不惜人身攻击的争论[1]之后,立法者终于宣布:<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该法尤其转化了欧盟关于消费物买卖的指令,并且从根本上修改了原德国民法有关时效和给付障碍的主要内容.另外,在实践方面,整个消费者保护法还被吸纳到<德国民法典>中,其中有些内容还首次予以强调了新的内容.如果除去婚姻法方面的修改,则此次修改工作将是自<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以来最广泛的一次.[3]  相似文献   

19.
德国新债法给付障碍体系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在 2 0 0 2年初随《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生效而发生了变动。虽然德国民法债编至今为止已经经历了大约 40次的修正 ,但 2 0 0 2年的修正无疑是《德国民法典》自从上个世纪初生效以来最为深刻、最为重大的变动。而德国新债法中的给付障碍法更是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动。在这一背景下 ,我们有必要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新给付障碍法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新认识。一、给付障碍的概念、意义及类型  在德国法上 ,给付障碍 (Leistungsstoerungen) 〔 1〕是指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履行债法上的义务。换个角度也可以这样说 ,给付…  相似文献   

20.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章由"责任承担"改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条文强调调整的是造成损害的救济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增加损害要件,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护范围,增加新的免责事由等。这些新的修改,都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迎来一个重大变革,即回归债法而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法。这一回归的路径是从《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把侵权行为的后果规定为债权开始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将使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将形成侵权请求权归属于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的双重体制,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的分离,形成结构严整、类型清晰的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体系,更有利于建立内容完整、体系和谐的债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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