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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象牙贿赂屡屡频发,受贿象牙的价值认定方法却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指导,屡遭异议,使公平评判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度成为审理案件中的难点.本文从象牙的价值背景、受贿罪的本质,肯定当前价值标准的相对合理性并深层剖析当前的问题,进一步设想提出可行的确定受贿象牙价值的新标准.  相似文献   

2.
"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与时俱进的社会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究竟有什么价值呢?带着这一疑问,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即礼治、德治、人治、以刑为中心等方面进行分析,尝试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以及法治建设的丰富价值。  相似文献   

3.
《山东审判》2012,(1):119-120
礼法结合,是指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4.
前科导致的刑罚从重评判效应 ,属于世所公认的量刑惯例 ,但是对其理论基础问题却见仁见智 ,众说纷纭。前科效应的理论根据 ,应当是立足于社会危害性之上的人身危险性 ,这有其经济学价值与规则合理性 ;同时 ,前科效应从其所导致的刑罚构成特点来分析 ,具有双重复合性 ,而其法律属性 ,只能定性为对前罪刑罚效果的配套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5.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蕴含了我国古代对和谐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在法律文化上的最高追求,也最终成为历代统治者和儒生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传统无讼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历代社会统治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当通过一系列原则的限定而达到具体化和明确化。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应当脱离国家哲学的影响保持其规范性。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宪法和法律对行为所进行的负价值评价。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该价值评价的对象原则上限于行为对他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是对社会危害性之量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当今的社会生活正在施以其潜在的影响力。本文从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并深入寻找其在当代社会存在的现代价值和缺陷,希求能找到其与现代法文化相融合的切合点。  相似文献   

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自身独有的精神和样式.中国法律起源于部落联盟时期,而初级形态的法律文化则起源于传说时代的黄帝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是:“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中国法律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运行和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中性、消极三方面的价值,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对我国的法治理论建设和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国、解决社会问题、推进法制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转型的时间还相对较短及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使我国法律文化的构建尚不能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文化构建的重要意义并以其为指引,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文化建设活动、继续深化和推动司法改革,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道德评判的标准,助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正价值,坚决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负价值,使我们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相似文献   

11.
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裁判依据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中可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来指导今天的司法实践。把清代的司法审判还原到清代的社会现实来进行实证研究,应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其一,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及司法诉求来探讨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其二,以断案官员自身的理念和对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的了解为前提,并且在背景依赖的制约下来探讨官员对清代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官员的断案基准是在二者的紧张关系中展现的。  相似文献   

12.
李晓明  陆岸 《法律科学》2005,23(6):37-46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3.
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赵维加 《河北法学》2011,29(10):99-106
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所具主观色彩属性极易因解读者不同视角与价值观而得出不同结论,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实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人士所担忧。某一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经立法程序规定为犯罪之后,在司法适用层面重合地表现为刑事违法性,并通过量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限制对社会危害性主观价值评价的空间。司法适用层面的犯罪属性为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前者凸显法定化了的社会危害性,后者着重体现对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之后行为评价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5.
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容缨 《政法学刊》2009,26(5):17-22
和谐文化意味着一种权利配置适当、协调有序的社会状态。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文化”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其精神旨趣在于改变以往偏重效率、弱化公平的法律价值论思想,坚守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同时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并以此为契机重组我国法律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实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价值体系某种程度的更新与演进。  相似文献   

17.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07,25(1):15-24
作为雅俗文化交融的产物,竹枝词可以成为研究法律文化的素材.清代竹枝词即对民间社会好讼或健讼的风气、乡民争讼的原因和技巧、衙役视诉讼为利薮的现象以及诉讼的危害进行了生动的刻画.其关注的法律问题的焦点,乃是帝国衙门的贪污腐败与乡野民众的诉讼风气.这两个问题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问题,其中体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也代表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观点.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无讼与和谐,往往会舍法而取情理,依情理进行审判。这种法律思维模式与西方的严格形式主义相对,被称为实质性思维模式,它是中国古代审判文化的一个特质。其产生的文化根源是中国人对和谐、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及越过事物的形式追求实质内容的思维模式,以实质性思维处理案件亦可达至息讼止争的社会目的,但这种思维模式也造成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同时阻碍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然而,无论如何它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无法抛弃的,只能期待我们现代人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相似文献   

19.
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决定某类过错行为 ,包括过失危险行为在内可以犯罪化的基础不是主观过错 ,而是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 ,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 ,这类法益价值的外延已经突破其本身的价值而及于它的安全性 ,即威胁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价值 ,而使过失危险行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价值的本质 ,进而具备犯罪化的报应基础。设立过失危险犯与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 ,反而有利于刑法诱导和刑法忠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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