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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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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会以(54)省秘卫字第七号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向办公厅抄送备查性公文作过规定。鉴于一年来各级组织机构有了较大的改组变动,原规定已多不适用,兹根据「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部门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各厅、局,各委员会,受省人民委员会指导的各财经文教机关,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各国营厂矿向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报送文件的户头和份数,重作如下规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和所指导的省级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凡向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请示  相似文献   

2.
遵照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5)省秘卫字第二五一号「关于专署和县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的名称及省、市、专、县、区各级国家机关印章制发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省卫生机构名称的统一,业已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覆在案。除厅直属各单位的名称(印章由厅统一制发)另行通知外,兹将各专、市、县卫生机构的名称与印章通知如下:一、遵照省人民委员会(55)省秘卫字第四一八号批覆:1.太原市传染病院应改为「太原市传染病医院」;2.忻县专区的两个人民医院应改为「山西省忻县专区忻县人民医院」、「山西省忻县专区与  相似文献   

3.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4.
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机构、各工作部门,赣南行署、各专署、庐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6)国秘习字第37号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成为正式章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6.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55)会办政字第十六号发出关于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名称和使用印信等问题,本会曾以(55)会办政字第一号和第四号通知所属各部门和各  相似文献   

7.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55)会办政字第三十七号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甲、印章制发手续规定加下:1.省、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的印,分别由省、市、县人民委员会制发;  相似文献   

8.
岷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2月16日(58)岷办秘字第035号报告、原会川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4月10日民政字第0408号报告和定西专署1958年4月20日(58)民政字第51号报告均悉。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渭源县所属的中寨集区的五个乡(现并为三个乡)划归岷县  相似文献   

9.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务院已有新的规定,我会1955年7月6日会人福字第0624号命令颁发的"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条文应修正为"除病假应按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办理外,其他各假都不影响原待遇"。又因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工资制度不同,前项请假规则第八条的条文也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为"本会所属各企(事)业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可由其主管部门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上饶专署、定南县人民委员会:上饶专署1956年3月1日(56)秘字第8号报告及附件和定南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1月30日(56)会办档字第002号报告及附件均收悉。关于专、县、市国家机关的文书材料的销毁问题,我会已责成办公厅进行研究,拟制一个统一的规定,在未制定出来以前,由你们根据本会1956年1月21日(56)会秘字第13号通知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销毁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办法或规定,暂先试行。上述办法或规定经机关首长批准后即可试行,并报送本会办公厅一份备查。因此,你们所报规定,不另批复。  相似文献   

11.
(一)为了控制内部书刊资料的编印出版,克服文牍主义、防止泄密和节约纸张,兹决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一律停止,由省人民委员会加强"山西政报" 的编辑工作,充实其内容,以代替各部门原出版的内部刊物的部分作用。政报不能代替的部分,可用公文通报,编印业务技术手册等方式解决。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委员会(其它各市、专、县如有内部刊物也包括在内),应当把各兹市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整顿,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经重新审批后再继续出版。(二)为了保证上进决定的贯彻实施,现对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委员会今后编印出版内部书刊资料的报请审批办法作通知如下:一、今后如因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纸张供应许可,各部门必须并且可能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业  相似文献   

12.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二月九日上午举行。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通过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设立的决定」,通过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委员会、厅、局、  相似文献   

13.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审批程序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8月7日(56)省人焦字第595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曾规定:省级各单位直属科长、各专署副专员、太原、大同市副局长、阳泉、长治、榆次市副市长,各县县长以上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核定。为了便于各地直接掌握,统一考虑,简化审批手续起见,经研究确定,除了各专署副专员、各市副市长、省级各单位副处长以上和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仍由省人民委员会核定外,省直各单位直属科长、太原、大同市局长、副局长、各县县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升级,可分别由省级各单位、各市、专审核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备查,不再经省人民委员会核  相似文献   

14.
赣南行署、各专署、庐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6)国七办习字第18号关于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批覆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抄送:本会农林水、政法办公室,民政、公安、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批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2月23日关于请示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报告阅悉。关于改变地主成份的批准手续问题,仍然应该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指示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55)会工字第一一一二号现颁发‘关于本省私营工业开、转、歇业、遷厂、合併、联营、扩建的斩行规定’,希即切实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或有关部门一体遵照。  相似文献   

16.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于4月15日至20日召开了全省第二次秘书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赣南行署、各专署、南昌市、景德镇市、各县(市)、鹰潭镇人民委员会、省  相似文献   

17.
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机构、各工作部门,赣南行署、各专署、庐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兹将「国务院转发监察部『关于检查基本建设工作中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准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希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指示,认真研究执行。  相似文献   

18.
兹转发国务院(55)国五办念字第四十五号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加工订货之工缴费及定金如何处理问题给山东、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覆抄件,希即遵照,并转所属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现将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各接待单位实行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并作如下通知:一、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则按本通知执行:二、赣南行署、各专署、各市人民委员会、鹰潭镇人民委员会、庐山管理局应责成有关部门依照统一实行收费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各地收费的具体办法,经  相似文献   

20.
目前全省各县、市正根据国务院与省人民委员会有关精简国家机关的指示,进行乡的区划的调整工作,将一部分小乡合并成大乡。关于乡合并后,乡人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后,未经过选举,只是将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为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乡(镇),合并后都应结合中心工作立即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和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乡(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最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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