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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2)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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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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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一)为了控制内部书刊资料的编印出版,克服文牍主义、防止泄密和节约纸张,兹决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一律停止,由省人民委员会加强"山西政报" 的编辑工作,充实其内容,以代替各部门原出版的内部刊物的部分作用。政报不能代替的部分,可用公文通报,编印业务技术手册等方式解决。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委员会(其它各市、专、县如有内部刊物也包括在内),应当把各兹市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整顿,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经重新审批后再继续出版。(二)为了保证上进决定的贯彻实施,现对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委员会今后编印出版内部书刊资料的报请审批办法作通知如下:一、今后如因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纸张供应许可,各部门必须并且可能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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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审批程序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8月7日(56)省人焦字第595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曾规定:省级各单位直属科长、各专署副专员、太原、大同市副局长、阳泉、长治、榆次市副市长,各县县长以上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核定。为了便于各地直接掌握,统一考虑,简化审批手续起见,经研究确定,除了各专署副专员、各市副市长、省级各单位副处长以上和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仍由省人民委员会核定外,省直各单位直属科长、太原、大同市局长、副局长、各县县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升级,可分别由省级各单位、各市、专审核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备查,不再经省人民委员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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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于4月15日至20日召开了全省第二次秘书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赣南行署、各专署、南昌市、景德镇市、各县(市)、鹰潭镇人民委员会、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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