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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金晶 《天津人大》2009,(8):36-37
教育法制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包括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实施等活动。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活动。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相似文献   

3.
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军服管理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相似文献   

4.
史峰  李鹤飞 《人民论坛》2012,(11):86-87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依法治教工作对于推进教育领域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阐述依法治教内涵,剖析依法治教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结合学生管理实践,论证了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几点举措:教育立法需要"良法"之治,教育执法需要"规范"之治,同时要构建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5.
实行教师聘任制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也足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是目前由于缺少规范性文  相似文献   

6.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快了教育类的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重要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变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保障.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实际情况说明,依法治教在发展教育事业中,具有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  相似文献   

9.
论教育立法科学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教育立法科学化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现行教育法律存在权义不清、规范含糊、责任不明等问题,影响了教育法的实施效果。因此,要认清教育立法科学化的制约因素,通过提高立法人员素质、民主立法、让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等手段实现教育立法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11.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受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和制约。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侦查更不容忽视以下几项诉讼法律规定:一、立案必须迅速、准确立案,是指侦查机关按照管辖的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行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决定把它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的起始阶段,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独立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立案这一…  相似文献   

12.
<正>作为世界各国警察机构中普遍设立的警种之一,刑事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都起着关键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警察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刑事警察队伍建设,尤其是刑事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备受关注,因为这是保证刑事警察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刑事警察教育训练是各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刑事警察职责任务的具体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新招募的刑事警察或在职刑事警察进行业务能力训练、传授文化知识与技能、发展智力和体能的一种培训活动,加强刑事警察教育训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警察机构职能。  相似文献   

13.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宪法课的活动建议,一是对依法治国的看法,二是(第32页)提出“利用节假日走访当地有关国家机关,了解当地依法治县(市)、依法治镇、依法治村、依法治校的有关情况,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简称建议)。笔者认为,提出这样的“建议”有些不妥,据此,谈一点个人看法。“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5.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本条是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转让、继承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或对象,包括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来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以及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这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权益;二、依法转让和继承,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上述财产权益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在台胞投资者死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关于转让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相似文献   

16.
教育不公平引发教育违法违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教育现有的不公平.教育法规欠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诸多违规问题存在的法律原因.促进教育公平,除了发展经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这一根本措施以外,还应从法律着手,通过完善教育法规、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  相似文献   

17.
依法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当前,如何依法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1、完善税收制度。税收是调控私人经济的有力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应严格征收个人调节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私人企业主的工资收入部分可同其他工资收入人员一样征收个人调节税。税后利润收入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后利润用干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人企业主一些明显的奢侈消费行为,如修建豪华住宅、享用高级轿车、修祠堂、庙宇等,还可征收特别消费税。 2、区别…  相似文献   

18.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宪法有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说,这一修改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也表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正在成为全社会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全社会认真领会和贯彻这一修宪精神,尽快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种种“傲慢与偏见”,赋予…  相似文献   

19.
现代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其中既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学校内外部的管理。那么如何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它应该包括如下路径。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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