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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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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勇 《政法论丛》2008,2(1):87-91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即是我国当前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中通知制度的设定价值及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时间、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债权转让制度更合理地实施,以真正地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2.
近期以来,众多报纸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在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能达到通知债务人从而实现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近期以来,众多报纸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在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能达到通知债务人从而实现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这一重要问题。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面临三种路径选择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或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意思自治虽能促进债权转让的商业效率,但不符合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过于机械和片面。相对来说,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最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能满足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涉外债权转让应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我国新立法虽无此规定,但法解释的道路是畅通的。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6.
资产证券化是指某项基础性权利通过转换方式、偿息方式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中的转让来源于民法的债权转让制度,但是在SPV的资格、转让的通知性和将来资产确定性的选择上,两者有一定的差异。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是债权流动性本质的反映。  相似文献   

7.
赵申豪 《政法论坛》2023,(1):145-155
《民法典》第761条的将来应收账款应当指将来债权,而非会计学上的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转让分为转让合同与转让行为。转让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则有效,可期待性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过度转让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转让行为生效需满足“将来债权可特定”“登记公示”与“转让人有处分权”这三个要件。转让人虽然对于现实债权没有处分权,但对于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将来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时间应采“溯及效果说”,溯及到登记时。转让人破产之时,受让人名义上享有将来债权,实际上享受不到破产保护效果,对此,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8.
债权让与,意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让与与债权转让协议应有所区别,前者是一种对债权的处分行为,系准物权行为,而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是一种负担行为。债权人在不破坏债权同一性的情况下将债权移转给他人,这对加快债的流转、提高债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此,世界各国的民法均规定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7,(11):43-43
问:张某与沈某曾有饲料购销业务往来。2005年2月,张向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至2005年2月止欠沈饲料款4万元。2006年12月,沈某与龚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沈对张某享有的4万元债权转让给龚某,并将欠条交给了龚。后龚某将受让债权的事实通知了张某,因张不予履行,龚某将张桌诉至法院,请问:债权转让谁来通知债务人?  相似文献   

10.
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  相似文献   

13.
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相似文献   

15.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16.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现在对于国际保理的研究,特别是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着重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界定和其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应采取折衷说,即既需要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这种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合同债权转让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司空见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理论,可以分成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债权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如果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单就合同债权转让生效方面就存在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各国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规定,这三种观点都有被采用的。本文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性质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做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8.
张艳 《法制与经济》2013,(12):59-60,62
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交易的频繁发生,债权的双重让与已经成为债权让与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债权的双重让与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中债权自由转让的效率,也给交易方带来了损失,本文在论及债权的法理基础上,考察并分析各国关于债权双重让与的规定,认为要规制债权的双重让与,应规定将债权让与于双方达成合意时即生效,并以对债务人的通知或债务人承认为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20.
李文斌 《法制与经济》2008,(16):70-70,73
合同债权转让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司空见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理论,可以分成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债权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如果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单就合同债权转让生效方面就存在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各国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规定,这三种观点都有被采用的。本文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性质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做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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