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军 《公民与法治》2005,(10):42-4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作为法定授权部门的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没有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读     
河北“交强险”的第一单6月29日,在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营业大厅内,投保人李维春领到了印有“1号”字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单及标志,这是河北省“交强险”的第一单。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但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情形下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理解出现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针对前述情形结合其它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并进一步探讨了保险公司在前述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数个条文均系针对特殊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0.
频发的交通事故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成为必要。为进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我国应该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改善目前对此项制度立法混乱的局面,明确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并肯定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2.
姜振颖 《法制与社会》2010,(33):63-64,80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人们再度把目光聚焦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该问题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后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前,一直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盖因《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又无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此问题并未尘埃落定。原因在于《条例》没有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联合收割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狭义的机动车,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的机动车。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为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分散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5.
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真正意义上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道路交通案例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责任限额也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正在制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责任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翁连新 《法治研究》2006,(10):66-67
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7.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  相似文献   

19.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8·5·1[文(令)号]主席令第81号[类别]行政法·公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相似文献   

20.
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林建伟 《法学评论》2005,23(6):142-148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相关观念、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现阶段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实际困难。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