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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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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点提示】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否则,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司法干预,强制公司分配股利。  相似文献   

2.
李兰 《法制与社会》2012,(7):99-101
股利是股东资产收益的表现形式,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财产性收益.而股利之分配是公司股东投资公司的主旨.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由于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文以股利分配权为研究对象,并在理解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相似文献   

4.
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对公司内部事务不予干涉。交由股东自行决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他人一般无权干涉。股利分配决定权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股利分配自然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首先,公司股利的分配规则包括公积金提取比例、股利分配的依据、方式、时间与形式等。都可以由股东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  相似文献   

5.
徐东 《法制与社会》2013,(7):199-203,207
公司治理首先应当强调公司自治,但公司自治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在公司自治失灵时,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采取法院中心主义方式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这一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当前对公司事务的国家干预中仍带有明显的行政中心主义色彩,但已开始重视司法权的作用。法院介入公司治理的路径主要有三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各条路径当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梳理。  相似文献   

6.
李慧 《研究生法学》2010,25(2):1-15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在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是股权的核心,股权其他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项权利展开的,因此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收益能否实现,影响到股东投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我国公司能否具有坚实的资金基础,关系到整体公司制度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效率理念下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倍受挫折与侵害,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利益与风险分摊产生明显的不公平,以致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封闭性、人合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低效性,中小股东并不可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用脚投票”,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为研究对象。虽然我国《公司法》现存的一些制度,如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股权转让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利益,但这些制度由于没有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而难免具有局限性。在急需填充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引入英美法系的强制股利分配制度,值得人们思索。其实,所有的民商法问题,总表现为一种体系性问题,我们讨论任何具体制度都离不开这个民商法完整的体系,对于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问题同样如此。作为公司内部自治事务之一,股利分配问题处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实行自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带来商事效率,一方面容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导致不公平。因此,在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讨论上,无论侧重强调公司自治还是法律介入规制,都不过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的一种艰难选择,从而问题最终总会深入到民事价值理念与商事价值理念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现代商法的价值理念有异于民法,但不容忽视的是——商法仍以民法为基础。形象的说,民法是一片广袤的土地,而商法则是这片土地上拔地而起的高山,山体无论如何自由地向外延展。其根基永远是民法所强调的公平。股利分配问题固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事务,但当这种自治下的分配产生明显不公平情形时,法律就应当对这种不公平的分配进行矫正以实现公平,这不仅不是对自治的侵犯,而恰恰是对自治的维护。因此,在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理念指导下,笔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上,提出了法律应当有条件地强制介入股利分配的观点,并对我国《公司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7.
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数股东滥用权利决定长期不分配股利政策的情形下,多数股东的股利分配权遭受实质侵害,法律应当给予救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作为可能的一种救济途径,是司法在尊重公司自治之基础上对权利滥用与公司法基本规则被损害时的必要矫正措施。相比于其他救济方式,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不仅具有实体法的正当基础和现实可行性,在特定场合下也具有其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8.
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而为股份公司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应当基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不必过于强调三会的设置及其权力分配,而应当注重在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设定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以公司自治为原则,构建多样性、灵活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出自治性安排。  相似文献   

10.
【要点提示】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从民事之诉的一般理论、公司决议的诉讼类型、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当倾向于对该类型诉讼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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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A.B.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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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S.I.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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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Max Young 《The Law teacher》2013,47(2):145-150
ON THE assumption that law schools should seek to foster a legal profession which takes ethics seriously,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it may promote the moral development of its students. Having examined how legal education currently fails in this regards, it explores competing psychological theories of moral development and argues that law schools should seek to start students on a ‘moral apprenticeship’ lea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cessary moral character to equip them for the ethical challenges of practice. The article then looks at the extent to which ideal methods for promoting moral development can be implemented given the current climate in legal education. In particular, it argues that an excellent and viable means of ass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moral character development is through student involvement in live‐client clinics, particularly if they are run on an extra‐curricular basis.  相似文献   

20.
Ybarra. Ugh.     
The last time the Ninth Circuit decided an exclusionary land use control case, there was no clear-cut victory for either side, the result in Southern Alameda Spanish Speaking Organization v. Union City, 424 F.2d 291, 22 ZD 246 (9th Cir. 1970) being that the Chicano, low-income housing group did not get to use the site it wanted, but the court opined that Union City had to provide some sites somewhere. But in Ybarra v. City of Town of Los Altos Hills, 503 F.2d 250, 26 ZD 426 (9th Cir. 1974) the plaintiff Chicano group lost al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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