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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内容、模式和程序不统一,有的地方仅仅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从立法精神着手论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完善同步监督具体程序和机制的建议,以期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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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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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2007年7月到11月,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我区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这次专项行动之中,在行动中,发现监外执行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区监所检察人员深入探讨其原因,现提出来共同探讨,以求对完善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之相关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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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业务,贾汪区检察院在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结合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对我区监外罪犯刑罚的工作经验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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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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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指的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我国对刑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取得一定进展,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存在问题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是:(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双脱节。(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二、对策与建议(一)健全监外罪犯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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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的探讨韩世峰监外执行检察,又称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的监督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促使监外服刑罪犯依法受到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它对监督公安机关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外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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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刑罚被合法、公正地执行和保障受刑人人权的基本职能。当前监所检察监督重点任务之一是与减刑假释相关的刑罚执行,从减刑假释相关检察文本的梳理,可以检视出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法律“表达”存在紧张性,而地方的检察监督实践则从监督姿态、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不断丰富着其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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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监外执行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罪犯的人身状态都不在监狱或其他服刑场所,从而导致对两者关系的理解发生混淆。在本质特征上,假释更为强调刑罚的目的,它是出于教育改造的目的而将罪犯予以提前释放的带有奖励性质的制度,而监外执行则主要考虑人道主义,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措施。另外,还可以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去理解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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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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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四个门”管好“五种人”─—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做法林培生,牟国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日益活跃,人员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假释、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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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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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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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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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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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促使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假释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价值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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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方式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而保外就医则是监外执行方式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