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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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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桢 《法制与社会》2013,(9):246-24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2.
民事督促起诉本质上属于检察建议范畴.检察建议由大而泛的模式向以细化为手段的策略转变的现实需要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管的客观现实是催生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深层背景.对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碰到的条件范围、诉讼时效、被督促单位处分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等实际问题必须予以厘清.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除了亟待立法上的确认外,在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中,应当建立与民事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职务犯罪侦查相协调的机制.  相似文献   

3.
正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名义,针对已经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民事案件,督促具有原告资格的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一、民事督促起诉的制度化路径  相似文献   

4.
民事督促起诉是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自下而上、边实践边总结、先局部后全国是其规则生成路径。错过立法化的新近机会后,只有把研究视角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才可为民事督促起诉的制度化提供共识性路径。被督促单位对起诉自由权的处分受到检察机关之后续行为的强力影响,民事督促起诉因此属于名弱实强、外柔内刚的检察建议。民事督促起诉不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替代物,二者之间不存在先后之序。适用情形、启动时机和文书使用三个方面的规则完善,将有助于提高民事督促起诉的实效性和美誉度。  相似文献   

5.
周龙 《法制与社会》2013,(17):116-117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公益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直接起诉、支持诉讼、督促起诉以及民事抗诉手段。我们如果想要建立科学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就必须全面的分析各种可行的方式,发挥各种方式的优势,克服各种方式的不足。这样才能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曙光 《法制与社会》2010,(33):276-277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7.
科学发展语境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构建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当事人或支持起诉者参与诉讼,检察监督权相应地便有不同性质的权利定位.反思检察监督权的不同定位,认为督促起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题中之义与理性选择,并论述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权配置的现实需要、法律定位和范围.  相似文献   

8.
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张锋 《政法论丛》2015,(1):120-12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应有之义。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的经验,从而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路径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障碍,因此,应完善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赵伟佳 《法制与社会》2012,(28):120-12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与人民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许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由于体制、机制、法律不完善,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在国有资产受损后没有主张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保护.因此,推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形式或以原告身份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代表国家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显得尤为必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但是条文的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仍然争议很大。起诉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的必--件,起诉主体资格不能确定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笔者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经验,在分析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初步认为我国在现阶段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3.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必要干预,亦是检察机关享有的特定诉权,本质上属于检察建议的范畴。对督促起诉进行探索实践的同时,必须对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适格主体、被督促单位处分权等理论问题予以厘清。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除了亟待立法上的确认外,还应该通过实施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督促起诉制度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方式之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渊 《政治与法律》2007,1(5):88-93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其介入公益诉讼也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并通过依法查处怠于行使职权的渎职犯罪,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牟琦 《中国检察官》2021,(21):67-69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甚至全社会共同发力。检察履职有助于弥补相关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方面的不足,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与其他法定主体一同织密公益保护法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诉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此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应该限于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范围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参与起诉四种方式提起民事公诉。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能,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应该作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7.
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支持、督促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当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经常任意变更起诉,检察机关的这种随意变更起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本丈试论限制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权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环境纠纷有多种解决手段.行政协调、民事协商和法律诉讼。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环境诉讼即绿色诉讼则是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诉讼制度是为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然而.环境诉讼在我国却很难走上正轨,因为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搜集证据难,执行难,胜诉难等许多问题的存在,出现了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说环境诉讼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是一片盲区.本文对我国环境诉讼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如何发展我国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求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20.
邬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0,(34):170-17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已被刑诉法废除,但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恢复,说明撤回起诉制度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从诉讼模式、检察权的公诉权能、诉讼效率、司法权成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具有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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