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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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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来源于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条款,此原则要求重整计划必须保障每一名反对该计划的债权人按照该计划能够获得不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因而体现了重整程序取代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当性。在适用该原则时,必须客观、准确地计算清算价值与计划清偿。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件,尽管该法第87条第2款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法院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件之一,但该规定无法实现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宗旨,因此,今后应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一般性要件。  相似文献   

2.
理论上,预重整法律性质之私人属性或司法属性争议根源于预重整概念内涵的分歧,也隐含了其功能定位的差异。与美国预重整相比,中国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预重整概念内涵有所扩张、功能也被异化,难言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的优势。预重整概念内涵不应包括法庭外重组阶段而应仅指涉法院审查批准阶段,因此,预重整必然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同时,预重整在规范属性、程序目标上与破产重整不同,不是破产重整程序的组成部分,而应是破产重整的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确认期限缺省、确认标准模糊、确认救济途径单一等诸多不足,使得确认程序遭致广泛的批评。对待确认程序的理性态度是揭示出其生成的宪政体制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  相似文献   

4.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发现不足,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0条,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6.
人民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调解协议的私法性质决定其当然并不享有申请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进行司法化的审查,经过审查的调解协议成为确认裁定书的核心内容,当然地被赋予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非诉性质,决定了其制度创设的特有构造,表现在既判力方面则是法院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只具有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而并不当然享有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7.
对刑事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平衡诉讼格局、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合理分配侦查实施权和侦查监督权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审查应由法院来实施,法院有权对侦查主体是否适格、证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查.文章认为,实施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还有赖于对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对检察机关职权和地位的再认识以及对法院体制和法官任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的优势具有主动简捷、及时和经济及广泛的特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诉讼程序,属于民事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前法官须向当事人履行询问、释明的义务;启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相应的申请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期限限制在5—10个工作日内。若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则可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增加5个工作日。应尽快建立司法确认程序,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提供程序法依据,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不但有实体法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保证,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司法确认制度,是随着诉调衔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下,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的不诚信以及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诱发该制度运营的偏差,出现虚假司法确认。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分析虚假司法确认的发生原因,并从申请人、法院、社会多维度提出对虚假司法确认的防范机制,进而于制度关联间寻求最佳救济方案,最后在重新审视司法确认功能的基础上,将其予以系统定位。  相似文献   

10.
调解机构所形成的调解协议,通常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方能获得执行力。这种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属性,但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设计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建立单方申请司法确认的便捷程序,同时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目前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还需要从司法确认的范围、司法审查方式和裁判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司法确认制度随着诉调衔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下,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的不诚信以及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诱发该制度运营的偏差,出现虚假司法确认。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分析虚假司法确认的发生原因,并从申请人、法院、社会多维度提出对虚假司法确认的防范机制,进而于制度关联间寻求最佳救济方案,最后在重新审视司法确认功能的基础上,将其予以系统定位。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要申请司法赔偿,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该机关有违法侵权行为,即违法确认是索赔程序的先行程序。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一个可行的确认程序,使得违法确认成为阻碍公民获得司法赔偿的一道门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修改和健全司法赔偿中的违法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13.
司法赔偿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否得到填补。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已经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障碍。重构司法赔偿程序,应体现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反映程序效率原则的要求,取消前置性的确认程序,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改造为选择性的协议程序,取消复议程序,保留非诉讼性质的决定程序,通过引入听证程序等对其加以完善,增设赔偿决定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4.
试论从习惯到法律的转变——一个司法视角的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习惯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在司法判决中有可能被提升到法律规则的地位,从而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法官确认习惯具有法律效力之前,习惯的性质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从司法视角予以审视,习惯需要具有相应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方能实现向法律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解散公司的处理 ,但必须以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 190条规定的三种自愿解散情形为标准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 ,而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正式审理之前,由法官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该程序的设立有其法理基础。在我国列入该程序对控辩审三方甚至社会都有裨益。我国引入该程序应注意理念层面、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确认之诉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有效之诉。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了确认无效之诉,并未规定确认有效之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效之诉时有发生,法院对于此类诉讼是否可以受理,一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现行条件下,通过最高院批复的形式承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的合法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18.
迟延裁判直接贬损法院的社会形象,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法院迟延裁判问题。由于审限制度以司法行政化为作用机制,忽视了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中催生出各种规避措施以及牺牲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异化现象。只有以符合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迟延裁判应对措施逐步替代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在民事诉讼框架内为当事人开启有效的程序权利保障途径,并针对迟延裁判可能产生的实体损害提供有效补偿机制,才可能妥善并根本上解决迟延裁判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区划型法院的撤设并非是基于满足特定司法区划变更目的之需要,而是必须随着对应地方行政建制实体的撤设而撤设,但是,其遵循的撤设程序却又是不同于行政区划变更程序的独立司法区划变更程序。决定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呈现此矛盾形态的关键原因其实是源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础的行政区划型法院产生机制与司法区划变更机制应当专门化之法院设置机制之间的冲突与调和。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构建专门司法区划变更法律关系、推动司法区划变更行为的法治化,以及对宪法文本中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与"本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新的宪法解释。  相似文献   

20.
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男女未婚同居或者婚外同居的现象日渐增多。在终止同居关系时,基于各种考虑,一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情况也非个案。婚外同居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没有多少异议。对于自由人同居后产生的分手费是否应支持,由于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认识的不同,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分手费的性质及其效力进行分析以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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