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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例的法医学鉴定是一类复杂和特殊的司法鉴定,故其鉴定的程序和具体工作与其它一般案例具有明显区别和更高要求。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种区别认识不足,有的案例中临床医学理论和知识的运用欠妥,有的涉及死亡的案例因未行尸检可影响鉴定意见。建议:医疗损害案例的司法鉴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涉及死亡的医疗损害案例首先应尽早做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及相关问题;对不熟悉的临床医学问题应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请教有关专家或进行会诊;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和加快尸解立法工作。尸体解剖在医疗损害案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只要尸体冷藏良好,不应局限于所谓时限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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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刘某,男,62岁。2013年3月14日,因患L4-L5椎间盘突出症入住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于次日对其行胶原酶化学溶核术。术后第3天,刘某出现左下肢疼痛无力,此后病情无好转,于外院诊断为神经性损害。刘某认为,该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此案,法院委托本所司法鉴定中心就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刘某施行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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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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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司法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项医疗技术评价工作。具备一定医疗专业知识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前提。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同时,法医基于医疗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很难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判。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立特别许可制度,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符合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要求,才能许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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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指出两种鉴定制度设计的利弊,尤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度关注"违法性",未关注注意义务。据此,从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方面初步探讨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元化"鉴定模式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的可能性,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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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医疗纠纷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大且处理棘手的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虽然医患双方都是以治疗患者疾病、减轻患者痛苦为出发点,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医疗结果与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时,就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发生[1]。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医疗纠纷经过协商、调解后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最终选择诉讼途径的案件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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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的界定,传统民法学上的三种理论即“利益说”、“组织说”和“事实说”各有其利弊,应当综合运用三者加以判断。关于“医疗损害”的界定,我国学者将“因果关系”的界定纳入其中,人为地导致了问题的复杂化,且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对“损害”的界定以及相关立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相矛盾。“医疗损害”应当界定为“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利益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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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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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司法鉴定学术的交流,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两周年之际,由司法部司法箍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和《法医学杂志》编辑部承办、黑龙江省司法厅协办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于2012年6月29日至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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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系在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基础上,主要面对各类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其鉴定工作仍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维影响,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重点体现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以及诉前调解工作服务,其程序和证据审查受到诉讼程序规则的严格要求,具有第三方中立机构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无论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均在现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背景下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两者均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具有相应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建立统一的鉴定体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解中华医学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不同特点,提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性的认识,本文从概念和法律地位,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程序,鉴定会,医疗过错评价理论,医疗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7个方面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进行比较,并重点分析被评价主体、证据审查职能、咨询专家角色、过错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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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运行已4年余。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在江苏原有医疗损害鉴定创新的基础上再一次创新和推进的成果,是符合江苏实际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通过对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特点、运行4年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进一步做好江苏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之想法,以期医疗损害鉴定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并为国家出台鉴定管理办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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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合法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委托《中国司法鉴定》和《法医学杂志》编辑部于今年8月份联袂举办((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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