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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4):59-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0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6日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2015年8月26日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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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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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2):62-6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23号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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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装置是开展计量工作的标准仪器,现有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由于测试距离近,只能在实验室中对测速仪器进行检定。本文设计的体积小、作用距离远、可移动、方便实用的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如(图1所示),具有在实验室内、道路使用环境下根据规程[1][2]检定各种类型雷达测速仪器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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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科研院所、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各相关: 《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3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20年4月2日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激发计量技术创新活力,提高计量供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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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1-14
甬政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计量事业快速发展,量传溯源体系逐步完善,计量技术、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计量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存在计量检测技术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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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5):18-20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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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京环发[2015]33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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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8)
<正>鲁价费函[2015]50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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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费函[2014]53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字[2014]2号)收悉。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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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陕政办发[2014]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4]30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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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3):37-38
皖价服函[2006]1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将"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6] 308号)悉。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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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9)
<正>鲁政字[2015]203号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你们《关于东青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请示》(鲁价费发[2015]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延长东青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到2025年9月15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