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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9 毫秒
1.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2.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3.
非法集资犯罪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构成严重的威胁和侵害。完善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制度,给民间融资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划定合理边界,加强宣传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打击与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英美国家,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它的兴起为民间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中同样会引发风险,通过对传统金融理论和现实经验的探究,得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应当主要从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三个角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6.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10.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信息透明、跨地域优势、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然而P2P网络借贷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其行业机制本身仍存在诸多不足,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一系列风险。立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从监管机制、个人征信体系、平台准入退出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有助于推动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的进步带动了传统金融创新的成果。但是面对利益诱惑和市场经济的压力,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走向了异化运行,给社会和校园的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民法与行政法进行规制有些"力不从心",需要发挥刑法最后的保障力量。但是仅仅依靠刑法规制也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在其中寻找刑法与行政法的平衡点和衔接处,为刑法合理的介入开辟路径。为此可以在传统的刑法当中,依据社会经济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在一般预防的视野下构建犯罪论三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12.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伦敦的Zopa,2007年我国也出现了首家P2P平台.随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使得其成为当前最新最热的借贷方式.与此同时,由P2P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发生,例如借款人违约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集资诈骗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但是都较为概括笼统,对于防范P2P平台风险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防范P2P平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上,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如何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P2P平台自身需要强化风险控制的一些制度;三是完善P2P平台的法律监管;四是要加强P2P平台的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融资渠道的不畅通,国家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满足对资金的需求,民间融资就顺其自然地登上了历史舞台。但民间融资一直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国家通过经济刑法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使民间融资活动不知何去何从,这也反映了金融法和经济刑法的博弈。收缩刑法的处罚范围、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成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我国金融融资较高的准入条件,迫使众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融资渠道,从而走向民间融资道路。但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促使金融融资案件频发,尤其动辄入罪的高风险使民间企业生存空间越发窄小。针对我国刑法条文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威慑,有必要在理论路径中对诸多疑难点解释清晰,真正区分出民间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异常活跃,其背景十分复杂,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多样,打击难度大。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涉案面广泛化与案发地集中化并存,名目繁多化与手段欺骗性并存,行业多元化与领域延伸化并存,担保、信托等与其他机构参与并存等特征。为此,应提升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能力,以融资创新培育草根金融健康发展,完善治理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机关打击处置力度,通过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相似文献   

16.
民间融资犯罪化是指对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之所以要进行这种犯罪化,是因为民间融资的非正规性、隐蔽性、缺乏有效监管性导致融资过程中极易出现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其中的犯罪行为,对道德伦理、公民财产利益、社会稳定、国家金融秩序都会造成极大破坏,所以,要明确民间融资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视犯罪化过程中的行为调整偏差、背离刑法基本原则、忽视立法技术等问题,一改传统的经济统制思想,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明确经济犯罪属性,秉承谦抑立场,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将民间融资领域中的经济犯罪确定为二次违法。  相似文献   

17.
因为刑法规制界限模糊,作为民营经济主体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融资型民间借贷,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刑法规制出现了由严厉打击到逐步放宽的理念转变,由保护秩序到兼顾个人的目的转变。以此为契机,在缩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范围的基调上,应当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为前提,在资金用途、风险提示义务以及网络中介平台三个具体场景中是否构成本罪,应当以是否对投资者资金安全造成了对巨大威胁为标准进行实质判断,并且进行具体的准则设计。  相似文献   

18.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大案要案频发,带来一系列的危害后果。且非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界限模糊,非法集资就像是悬在民间借贷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实践中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错误认定,因此,划清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必要,应对二者作出正确的定性,根据非法集资的成因分析,采取有效规制措施遏制非法集资,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起源于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少监管等原因导致该领域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易发地,并且一旦案发,涉及范围非常广,受害人也众多,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对P 2 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进行研究势在必行,进而为该类案件的侦防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20.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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