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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中的非逻辑因素、立法标准的混乱、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我国刑法关于发票犯罪的罪名繁琐、冗长。不规范的用语和过于具体的规定,造成处罚漏洞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不规范,除徒增法律容量外毫无实益。罚金数额的规定不统一,可能造成罪刑失衡。严苛的法定刑,违背了危险犯轻于实害犯的配刑原理。应当以犯罪行为为标准,对发票犯罪的罪名进行整合;根据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对发票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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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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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于严厉的法定刑设置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压力,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刑法既有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刑法分则中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降低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做法毫无必要,而尽快取消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程序限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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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具体的适用中,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减轻处罚的幅度究竞是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根据我国刑罚中的格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及于附加刑,是否能够减为附加刑,能否由刑罚处罚减轻至行政处罚等。本文拟从立法目的,可行性,刑法的体系解释等角度来分析减轻处罚,以期对这些问题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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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在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罪名的设置宜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现象。叙明罪状中各种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只能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标准。各国刑法对本罪法定刑的轻缓化配置表明本罪属于轻罪。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宜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并将"政府责令前置程序条件"改为时间条件,同时降低刑罚处罚的力度,配置管制刑罚,增加资格刑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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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定刑是具体犯罪的刑罚标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立法者在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贯彻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共同准则,这就是法定刑的立法原则。本文认为法定刑的立法原则有:明确原则、公正原则、谦抑原则、协调原则和稳定原则。并且结合这些原则,作者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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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罪法定刑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既不明确,又不科学。对刑讯逼供罪应设置多档法定刑,对“致人伤残、死亡”的现有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