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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学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164-17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2.
陈存款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70-73
担保物权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财产权,物权的成分多一些,债权的特征少一些。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强调了其物权性。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而有所创新,将债的所有的担保方式统一作为一编而规定在总则中,形成统一的债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3.
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担保物权属不属于物权,关键在于考察担保物权人能否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从国外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能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特定情况下会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全面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法律上的支配而言,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没有丧失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而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担保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核心法律特征,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4.
徐培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3-75
物权的消灭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物权的变动,但是对物权的消灭却未有完善、全面的规定,致使国家大量资源闲置,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物权的消灭进行研究,以期探究物权的消灭对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阮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96-101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刘保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33-38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7.
王晓翔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4):74-76
当同一标的物上存有多个担保物权时,就会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冲突问题,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范有限,有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必要将以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为核心,探讨其发生竞存时的顺位关系,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8.
杜文聪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157-161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地位举足轻重,努力发展中小企业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融资难成了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物权法》的颁布,有望使该问题得到缓解。较之《担保法》,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方面都有较多的创新之处,诸如矿业权、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创新规定对我们去探寻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物权法虽以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基石却亦有意思自治之空间 ,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于此之外 ,应为当事人自治之领域 ,担保期间的约定就属当事人自治之范畴。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能够提高担保的信用 ,更好的发挥担保制度的立法功能 ,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体现民法的私法本质。故此 ,立法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王保民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5):70-74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一般抵押权规范,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但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物权法》的规定尚存一些不足和缺陷,亟须解释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3):3-6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此原则下对国家物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树立平等的保护观念.其次,物权法通过物权范围、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的特别规定,赋予了国家物权特殊的地位.应该正确运用这些规定,保护好国家的物权利益.再次,还应该加紧制定科学的物权法配套措施,使国家物权的保护更具体化. 相似文献
12.
孟勤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66-72
本文指出了传统物权理论内在的逻辑缺陷,阐述了物权二元理论的逻辑原理,并对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在物权客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法人所有权上的重大分歧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优先权定性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为之,无论是从优先权的起源、历史沿革、各个国家对该权利的立法态度及目前该权利适用的情况等方面考察,还是从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比较分析,及对该权利的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均可得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结论.科学界定优先权的性质,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优先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解决相关理论困境的基点、我国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基础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标尺. 相似文献
14.
裴建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26-28
物权中也有相对性 ,物权相对性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此由物权中的相对性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性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5.
王利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89-95
物权法中有关固有法的内容是难以国际化的,包括关于所有权类型的物权规范、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但是,有关交易的规则是可以国际化的,如关于交易的规则、有关担保的规则和有关公示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物权法的国际化还表现在必须充分注重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并很好地把握这一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王建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22-126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应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既关系到物权请求权本身立法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民法典总则中要规定关于请求权的原则性条款,作为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统领和共同适用的通则.在区分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分别在各编章构建请求权的体系. 相似文献
17.
张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37-141
优先权制度未能进入《物权法草案》有多方面原因:对优先权私法性的质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的冲突,优先权与现有担保物权制度、诉讼法清偿顺序制度的整合等等。造成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一般优先权的认识以及优先权在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定位。建议摒除国外优先权制度中一般优先权之规定;建构以抵押权、质权为代表的意定担保物权与优先权(指特别优先权)为代表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二元化体系。 相似文献
18.
周后春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51-57
我国物权冲突法在信托的法律适用、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运输工具物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境。构建中国财产权冲突法体系以取代物权冲突法体系能解决这些困境。财产权冲突法体系能涵纳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并使有关冲突规则在财产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更具有系统性、逻辑性与针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