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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这一基本原则,但是从《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说明以及《条例》确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制度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是坚持这一原则的。从《条例》的规定来看,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3.
中美政府之信息公开制度在基本理念、立法模式、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救济手段等方面,均有各自特点,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相对比较稳定、完善。以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比较对象,有利于启迪研究者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和不足。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具备一定的充分必要条件.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文化事业机构以及公民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各自的职责.<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许多一般性和具有我国国情特征的问题,必须加以关注和应对.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阮锋 《党政论坛》2009,(13):22-24
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取得的最重大的成就之一,首次实现了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原先仅是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提升至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更高层面,从而为我国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相似文献   

7.
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存在着"公开'历史'信息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疑问.对此,条例及相关文件、立法法的有利溯及原则、司法解释中的程序从新原则等相关规定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条例的溯及力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应确定条例具有有限的溯及力,即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信息内容来进行有限的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支撑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重要立法,虽然在出台初始十分强调其有助于政府数据开放后的再利用,但是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这种原初认识却未能得以实现。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未来有必要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定义、主动公开标准和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等规定,助力政府数据开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机制。  相似文献   

9.
回颖 《行政论坛》2011,(6):100-106
透明原则随着信息社会的逐渐发展,越来越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一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确立为宪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则体现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欧洲从其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从经济共同体逐步向政治一体化过渡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探索与完善有关共同体或者是欧盟层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欧盟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渐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其宪法性条约中的透明原则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欧盟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刚刚起步的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具有非常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开不仅是现代国家行政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预防官僚组织腐败现象发生的治理工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政府机构推进行政公开提供了规范性的法律文本.标志着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然而,法规的具体作用和社会效果取决于实际的执行行为.该项研究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沿海发达地区G市为例,从地方层面分析我国政府推进行政公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立法的缺陷、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公民权利救济的障碍,已经成为我国透明政府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在未来的非结构性行政改革中,只有注重制度建设和公民权利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借鉴西方国家地方治理的经验,增强民众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文明理念,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建设透明政府的政治理念.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入手,采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和不公开审查制度;构建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2.
本文依据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患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论述了在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有关问题,包括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要求、领导干部面对媒体时的角色定位和应对态度以及如何正确认识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等几个方面.明确指出领导干部面对媒体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和推进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的要求和考验.  相似文献   

13.
信息公开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民众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媒体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构成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目前规范信息公开的法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民众观念及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信息公开都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问题,从多方面完善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4.
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首先要厘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的多重职能和定位。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不仅是数据持有者和提供者、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者与维护者,还是自主开发利用大数握主体的监督者。保护隐私的行政立法核心就是要根据政府职能的不同而设计立法内容,拓宽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公开信息做去隐私化处理;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大数据平台,助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还应坚持对自主拥有大数据者适度的外部监督管理。从行政立法的实现路径来看,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保护隐私的行政单行法是一个可行选择:修订一般法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并确立基本的保护原则,制定行政单行法规范政府行为;采用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相结合的法律手段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有效制裁;引入专家制实现数据安全风险审查。  相似文献   

15.
立法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多重自治的基础和核心.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县享有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固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立法自治权.本文以峨山彝族自治县为例,从自治条例为行使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治条例构建了和谐民族关系的法制基础,地方立法的质量明显提高和立法自治增强了依法治县意识四个方面分析了立法自治的效应;对立法自治存在的问题:变通权行使的缺失,立法自治权行使不规范,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缺失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6.
杜学文 《理论探索》2011,(3):115-11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阳光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信息公开对各级政府尤其是对基层政府而言绝非易事。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空"、"假"、"慢"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官员对公开政府信息的认识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一些盲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着误区,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监督。因此,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要提高基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觉性,建立、完善和全面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公众对基层政务的参与和监督。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公开在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学术界和实务界也众说纷纭",隐私"一词由于在我国公法领域不包含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公开。首先,应对行政处罚信息作区分处理,违法行为信息应该主动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应该由利害关系人依申请公开,媒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应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8.
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经历了从"隐含"到"公域"的隐私权转变,使得个人隐私权成为政府信息中必须探讨的话题,揭示了隐私权保护新的特性及限制原理。隐私权的限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遵循利益相关、分类处理、平等保护、比例原则等等。《条例》在处理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上,行政裁量权过于强大,隐私权保护条款过于空泛,限制过于随意。隐私权保障条款失衡,因而立法应明确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并对公开信息隐私权限制是否遵循基本原理进行司法审查,最后还应通过立法列举不得公开的隐私权内容。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可诉原则。但有许多因素影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可诉性的完整性,有理念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从制度层面上看,有法律制度上的,也有队伍建设上的。从法律制度上看,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制定实质就是利益的平衡与分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妥善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难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这些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直接表现为信息主体因权利享有和限制不同而导致相应各方利益的冲突。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主要依据的原则和方法是:权利平衡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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