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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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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心证自由的层次性分析及其客观化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心证自由有两个层次 ,即狭义上的心证自由和广义上的心证自由。自由心证制度将会受到更多制约是大势所趋。其主要受心证主体客观条件、诉讼程序内在规律、证据法律规则、经验和逻辑规则、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要使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必须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错案追究制 ,推动我国现有诉讼模式尽快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并切实保障心证过程公开化  相似文献   

2.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制度,但学界对二者内涵的认识却存在颇多分歧。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可以探究出这两种证据制度的真实内涵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据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毫无疑问地应该采取让法官自己去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自由心证模式。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一种制度。但是,应如何确定合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心证规则,克服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和防止恣意裁判,本文从自由心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特征,探讨并提出了我国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之构建。  相似文献   

5.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证明模式、采证、认证规则和法官个体潜在的自由心证的表达等形式,甚至等同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实践表明,正确地运用印证模式证明案件事实,应该变革现行的证据采证、认证的判决书说明理由方式,变革法庭调查证据的程序,同时严格掌握证明模式与证明标准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论心证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心证公开的导入 ,把传统自由心证改造成为在发现真实与抑制法官主观随意性这两者之间能够找到平衡点的现代自由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原则 ,并规定了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已具备了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从而实现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演进.但是,"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绝不是对"客观真实"全然否定,"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实现"客观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手段.而要通过以"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去实现"客观真实",则要求证据采信制度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8.
证据裁判主义主张的以证据为依据是指法官必须将判决理由予以公开宣示,即所谓公开法官心证过程。其功能之一是弥补自由心证之天然缺陷,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其功能之二是用证据的可采性检验证据的可出示性。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证据裁判主义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具有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价值;二是证据裁判主义彰显了证据规则的本质。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证据裁判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一是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二是强调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9.
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10.
自由心证本身的消极性需要自由心证接受规则制约和外部检验,即要求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这已成为当代各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向。追证可能性是西方国家自由心证客观化的基本路径,其具体内容包括扩大上诉审、强化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加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和明确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司法实情,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自由心证客观化的理性选择和必然要求。印证证明模式要求建立可操作的具体证明标准,确立体系性的证据规则,坚持"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以及加强裁判文书对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程度。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心证公开的程序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的客观化机制;二、心证公开是辩论主义的补充并与阐明制度、判决理由的论证制度相连接。《证据规定》规定的判决理由的论证制度,在内容上还存在不完善、不科学之处;《证据规定》确立的阐明制度尚不彻底。要实现心证公开制度的制度功能,必须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定》中判决理由的论证制度和阐明制度。  相似文献   

12.
《民诉证据规定》对抗诉的积极影响有 :强化落实结果责任 ,当事人举证相矛盾 ,无法认定事实时 ,法院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败诉 ,不属错误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原审案卷审查 ,弱化职权调查 ,排斥新证据 ;严重违反质证规则 ,应属适用程序法错误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确立法律真实证明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理念和“高度盖然性”最低证明标准 ,审查抗诉也应遵循这些规范。消极影响有 :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混乱 ,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缩小了抗诉范围 ,且难以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4.
证据制度史中口供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在证据制度史中地位的变迁是与生产力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在推行神示证据制度的奴隶制社会,口供开始登上司法舞台;封建社会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口供被冠以“证据之王”;资产阶级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口供在证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被以物证、书证等“科学证据”取代。我国应建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建立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证明标准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事实标准改为法律事实的“排他性”标准。  相似文献   

15.
伴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滋长之势,如何确立和适用证据来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直面的难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方面,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原有诉讼法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加以区分。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奉行"非歧视性"原则,在遵循现阶段"自由心证"主义、力求"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地引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可"授权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过程中,推断出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  相似文献   

16.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对证据运用的监督历来都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为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寻找抗点带来了新的契机.从法官释明义务履行、举证时限制度、法官调查取证、新证据问题.法官自由心证、证明标准把握等方面都有机会寻找到抗点.  相似文献   

17.
“心证公开”是以程序保障论为根据,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协同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以及从司法审判程序上限制法官心证偏差和主观随意性的制度。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自由心证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基本方式予以规定,建立心证公开制度,成为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需要。但是,我国理论界目前尚未系统研究心证公开制度,而相关立法亦属空白。鉴于此,本文力图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虽然在事实发现能力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为目标的,并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它们所认定的法律事实都能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受认识手段的影响以及为了限制法官恣意和保护人权等多种原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经常发生背离。我国证据制度忽视了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护,应当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9.
公开心证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实质是“硬化”逻辑规则,即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公开心证对证据规则的控制是用定案根据约束证据的可出示性,由此凸显了“软化”证据规则的必要。基于以上启示,就制度构建而言,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公开心证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民事抗诉实务角度分析了不同的证据来源,针对不同的征据来源采取相应的举证规则,以及适用符合民事诉讼规律的审查方式,转变长期以来习惯化的刑事办案观念和审查模式,遵循当事人举证的为原则,职权取证为例外,以制衡民事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提出抗诉环节民事证据审查标准,尽可能做到证据的盖然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或趋近,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同时,兼顾到法官的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及其合理的制约。根据民事抗诉实践中书证、言词证据、录音证据、复印资料相互之间以及其它的证据之间的矛盾,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析、审查判断,正确地适用选择。从而切实地增进抗诉的准确率,促进法院的改判纠错,实现公平与效率、监督与效应的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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