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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以来,各地竞相探索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机制,并发展出多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对区域内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然而,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之间的关系在概念与实践层面仍然模糊,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研究还不充分。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功能定位与核心争论,并建立对全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差异的宏观认知上,提出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三维四主体”分析框架,基于对福建省的个案研究,从制度保障、平台建设、实施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福建模式的特征、优势和不足,指出福建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赋能数据开发利用的“制度”而非与数据开放、数据共享并列的数据开发利用的“方式”,从而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位提供新的解释路径。  相似文献   

2.
冯洋 《电子政务》2023,(6):77-87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研实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和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许可属性,提出构建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竞争性授权为主要方式,以提升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效率为目标,将激励机制融入授权运营的具体规则之中,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改革积极性。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提出此项制度构建的四项建议,即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授权运营,授权开展数据运营的市场主体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开展收取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试点,授权公共数据的类型范围应当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3.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近年来政府数据对外流通共享的创新制度,其应当在公共物品理论、数据财政理论、激励法学理论、双重失灵理论基础上实现理论跃升。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以及初步建立起的相关制度内容上看,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处理范围不清、收费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有待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中授权主体的最低层级限制、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格限制,限定供给侧数据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限定需求侧数据为去标识化数据并制定产品服务清单,明确收费的公益性质和定价的保本标准、明确由运营机构获得运营收益由政府获得税费收入的分配方案。以此通过制度跃迁平衡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福利性与营利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4.
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是数字中国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及增值收益分配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在此背景下,首先分析了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过程,提出了“生产阶段-价值分配-权属配置”三维分析框架机制;阐释了数据要素在“信息(自有价值)-资源(使用价值)-资产(资产价值)”的不同阶段下,如何有效统筹数据权属权益保护和数字经济高效发展及价值普惠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有效分配。其次,从理论、技术和制度三个视角提出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基本逻辑: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汇聚、登记确权,在授权模式下进行受托存储、受托治理和受托交易,探索个人数据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普惠化”路径,以期实现政府高效治理和经济利益的返还;同时,个人数据要素权益分配也需遵守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以及通过政府财政体系进行财富的二次分配,并构建基于个人数据全周期和场景一致性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研究表明,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化助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未来应该逐步探索建设国家级“数据银行”,建立场景驱动的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机制,建立个人数据返还机制,让数据红利实现普惠。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自主探索的新型制度设计,授权运营为公共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然而这条通道当前却因收益难以分配而阻塞。已有研究对于收益分配的探讨少而分散,为系统回应这一紧迫问题,通过建构包含原则内容、主体角色、机制设计和支撑保障四个维度的整合分析框架,并借助这一框架对成都和海南两种典型探索模式展开研究。研究发现,当前两种模式存在忽视社会公平、收支主体错位、核算拨付困难、基础制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各地收益分配探索面临的共性困境。为克服上述问题,构建起持续良性运转的收益分配体系,未来各地政府应将激励投入贡献主体、兼顾收益分配公平作为基本分配原则,从财政统管政府收支、整合监管核算体系等方面明确主体角色,通过明确收益分配账单、建设数据资产账户来优化机制设计,以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方向夯实支撑保障。  相似文献   

6.
沈斌 《电子政务》2023,(11):42-53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落入与公共数据开放纠缠羁绊的混沌状态。为此,需明确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属于独立但不平等的两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机制,数据开放作为制度底座居于基础地位,授权运营则作为试验性机制发挥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动能作用。授权运营相较数据开放的显著特征在于,客体应是数据产品或服务,而非原始公共数据。基于实践类型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呈现出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运营和特许经营等多元化法律属性。具体制度设计,应明确授权运营的可用数据范围,允许适度突破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限制,适用统一授权和场景化授权模式,通过非歧视性和竞争性的方式确定授权对象,并选择超越成本费用的收益分配模式。  相似文献   

7.
当前,主流产学研通过把用户-数据间关系锁定在人格范畴上,事实上否认了用户数据财产权的存在,并将数据要素的红利分配问题完全等同于市场主体获得合理收益;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则鲜明主张广大互联网用户应获得回馈,但这层经济关系却被刻意遮蔽。“数据二十条”出台后,建立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之上的“数据财政”初现雏形,使数据红利的二次分配成为可能;用户数据贡献的计算难题也将有望在Web3.0时代获得突破,不应继续回避一次分配。将抽象的批判理论落到具体实践中,可构想一种兼顾一、二次分配的新型数据社保模式,充实社保基金并实现全民反哺。  相似文献   

8.
县域层面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当前我国政府数据治理中实际存在但尚未引起系统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中部L县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案例分析,发现县级政府面临着来自政府侧和民众、企业侧的多重结构性和文化性阻碍。这些阻碍并发联动、相互强化,共同制约着县域公共数据的价值化利用潜力。为此,优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县域治理的长效路径,需数据治理机构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同时着眼供给侧和需求侧相关利益主体的认知驱动和能力资源,从转变认知理念、重塑制度体系、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数据底座和激活应用场景等入手,逐渐消解县级政府面临的多重阻碍,为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提供基础支撑。研究结论为理解我国公共数据治理的复杂性,打破数据价值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  相似文献   

9.
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基于已有研究和多地实践,从理论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方案,初步理清了三种权利的内涵;指出由于当前的方案是基于行政逻辑而不是完善的法律机制,所有权问题会影响结构性分置方案的实施,需要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责任,发挥多重作用。公共数据范围的划定,个人、企业信息的困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提供单位的供给意愿,流通和交易生态环境的打造,安全保障体系的调整优化等也会限制、阻碍甚至冲击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需要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逻辑出发,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破除认识误区,以数据资产化为牵引推进地方实践,持续推进顶层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多方位助力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出可实施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按数据要素分配是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中最具时代特征的新鲜事物。当前,国家层面也已逐步形成“一项顶层规划”+“一套基础制度”+“多点政策配套”共同发力的政策体系,为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指明方向。借鉴土地等要素市场经验,构建对应于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市场,明确数据“三权分置”和三级市场体系的映射关系,提出三级市场联动的数据价格创新机制,实现从“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闭环。  相似文献   

11.
<正>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福建数字经济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战略选择。建议:一是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二是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推进数据要素供给。三是推动数据规范开放,提高征信机构参与能力。四是发挥两岸一家亲优势,  相似文献   

12.
王立梅 《探索与争鸣》2024,(4):109-121+179
解构数据承载利益的复杂性是数据产权配置绕不开的难题。解题第一步是认清谁参与了数据价值生产,在其中发挥着何种作用。目前,学界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利益保护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自然人参与数据利益分配的资格长期被悬置,成为数据法中被忽视的议题,知情同意等机制可能在其中沦为为资本增值服务的角色。基于数据来源是价值续造的起点、普遍免费服务并非合理对价及促进流通激励、保护数字人格等方面的考量,可以采取货币兑换、权能兑换及集体托管等路径,实现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数字集约化企业越来越多地掌握关键领域的经济数据和社会数据。在合理范围内促进企业数据有序流动,对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发挥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数字社会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论文梳理美国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B2G数据共享)的制度探索、合作类型及运行方式,并以典型案例剖析共享流程和实施路径,对其B2G数据共享实践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阐述。研究发现,美国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数字战略规划中对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给予充分关注,设计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的基本范式,为企业数据共享实践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有效保障。中国在进行B2G数据共享规划时,应构建耦合协同的B2G数据共享政策框架,设计多场景适配的B2G数据共享合作方式,开发管制型与市场化相结合的B2G数据共享工具,设计前端控制的B2G数据共享监管和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4.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主题之一.我国按照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收入改革思路,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特点,逐步将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知识和数据纳入按要素分配序列之中.从推动我国从数据大国迈向数据强国的时代背景出发,分析了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应当坚持国情视角、问题导向、综合改革和创新驱动等四个原则,并...  相似文献   

15.
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为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带来可能。在分析从“整体性服务”到“智能体服务”模式变革的基础上,提出“智能体服务”模式的概念及要素,即以“政府+技术”为核心,构建以智能联接、智能中枢、智能应用、智能交互四要素为支撑的“智能体服务”的基本框架,并结合地方实践案例,分析出智能体服务创新的四种模式——统筹运营建设模式、数据融合应用模式、业务场景导向模式和多元主体参与模式,为数字政府建设与政府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16.
释放数据要素潜能的政策设计需要基于数据要素的经济属性并遵循数据要素价值形成规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属性以及价值实现过程显示,开放共享是基础前提,数据驱动的创新是根本驱动力,匹配的治理体系是制度保障。数据价值释放应坚持分类治理的导向和采取多轨并进的路径,以促进多源驱动的数字商业创新。数据价值释放的治理制度体系应重点加强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基础性政策供给、创新数据市场化配置与交易机制、完备数据价值释放的治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7.
宁朝山 《长白学刊》2021,(1):114-120
数字经济具有高技术性、高成长性、高融合性、高协同性特征,数字经济发展在增加经济系统高端要素投入数量的同时,实现了对传统要素质量的改造升级,提升了要素生产效率。而且,数字经济可降低要素配置成本,盘活市场中"沉睡"的要素资源,激发要素蛰伏的潜能,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规模和效率。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得出:数字经济的经济高质量效应显著为正,要素市场化在数字经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中介效应显著;东部地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效应与要素市场化的中介效应均高于中西部地区。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加快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加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高要素市场化配置规模和效率;完善区域数字经济与要素市场化协调政策,推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8.
数字政府作为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如何建设数字政府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研究命题。运用“面板数据定性比较分析”方法,从“能力保障”“活力催化”和“动力支持”三个方面,提出财政支持、数据管理制度、垂直压力、水平压力、媒体舆论和政府注意力六个条件变量。结果显示,无单一变量构成数字政府建设的必要条件;数字政府建设呈现“压力型”特征。在引入时间效应与案例效应后发现,垂直压力必要性逐渐增强,而水平压力和媒体舆论的必要性逐渐减弱,且政府注意力在城市之间呈现集群效应。基于研究结果对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学理解释,启示实践者发展数字政府需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做到优化财政分配、强化顶层设计、紧扣公民需求、实现上下联动。  相似文献   

19.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状况,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分权和债权配置做出了判断,在梳理财政分权理论、借鉴有关国家财政分权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统一认识,克服阻力,进一步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将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49%提高到60%-65%左右,以及修订《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以及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一部分县或县级市政府发债,建立债务预算,禁止地方政府预算外变相举债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实践中,"大数据+网格化"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该模式涉及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公开的全过程,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模式应用中各方权责尚未完全理顺,实践中也发生了基础数据与防控需求不匹配、政府数据共享不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等突出问题。对此,应从公共数据治理出发,区分数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加以解决。在数据采集阶段,应明确基础数据采集、汇总的权限,优化数据报送流程;在数据共享阶段,应以法律制度建设和契约方式相配合,促进政府数据共享的有效实现;在数据公开阶段,应主要以法律手段明确个人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标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将保障"大数据+网格化"模式应用的全面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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