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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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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健 《广东法学》2002,(1):7-13
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2.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作为典型的身份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困难的情况.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受贿罪的特点和共同犯罪的有关理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进行较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3.
对国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定性,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主张,在自然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单位与自然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对于单位贿赂犯罪中的个人行为,也应分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这两种不同情况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4.
受贿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家属参与受贿犯罪较为常见。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家属参与受贿犯罪的处罚依据,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方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6.
于志刚 《法学》2012,(6):12-18
发生在中国足坛的"申思案件"揭示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猖獗。对于本案不宜贸然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予以处罚,而应当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谓的"共同行为"是否是贿赂犯罪的共同行为。同理,对于一些"分别拿钱、共同办事"型的贿赂犯罪,也不宜一律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审判过程中 ,对于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量刑有着不同的认识。而共同受贿犯罪又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经济犯罪。因此 ,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并形成正确认识 ,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现实意义。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 ,主犯应对受贿的总额负责。从犯只应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笔者认为 :在共同犯罪中 ,各共犯 (无论主犯、从犯 )都应对其参与受贿的总额负责。理由是 :首先 ,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分析。我国刑法第 2 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他们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一…  相似文献   

8.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态势 ,指出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 ,已经成为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通过分析其犯罪构成 ,发现了检察机关的难题所在 :共同故意无法证明。借鉴古今中外受贿推定立法的经验 ,结合工作人员的职权特征、刑事政策的功能、受贿推定的科学基础和现行刑法的推定运用 ,论证了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案。  相似文献   

9.
邸庆聪 《法制与社会》2012,(20):169-171
受贿犯罪侦查正面临反侦查行为的巨大挑战,如何有效地应对反侦查行为成为侦破受贿犯罪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深入解读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表现,认识反侦查行为的特点、作用点才能准确的找到应对之策,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满足人民反腐倡廉的呼声。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介绍贿赂行为不能兼容可以构成行贿或受贿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应当仅限于为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提供信息、进行引荐等建立沟通渠道的行为。一旦行为人帮助一方去共同实施或受一方委托亲自去实施具体送钱或收钱行为的,则超越了介绍贿赂的范围,构成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  相似文献   

11.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以及量刑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主犯应对受贿的总额负责。从犯只应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无论主犯、从犯)都应对其参与受贿的总额负责。理由  相似文献   

12.
中英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是英国贿赂犯罪立法改革的最终成果,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反贿赂法之一.在受贿犯罪立法上,该法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受贿行为,采用单一罪名模式,以“受贿罪”一罪规制各形各色的受贿行为,统合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受贿犯罪,并以“不正当行为模式”为根基,建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确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具有相当差异,但我国可积极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严密惩治受贿行为法网,整合规制受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私营领域受贿犯罪,拓宽打击私营领域受贿犯罪的范围;改进受贿犯罪之犯罪构成,扩充贿赂范围并确立过错推定规则;完善受贿犯罪刑事责任,革新刑罚处罚标准并优化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已成为共犯处罚原则的通说。然而,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部分共犯因其他共犯隐瞒受贿总额而对受贿总额存在错误认识。当受贿总额远远超过被隐瞒的共犯实际获知的数额时,被隐瞒的大部分受贿款项因为超出了被隐瞒共犯的预见能力,所以阻却了他们在这部分受贿款项上成立共同故意。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 ,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 ,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 ,笔者主张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 ,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 ,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 ,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 ,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 ,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交易型受贿中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在理论上理解不一,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大。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交易型受贿采取表面合法的交易形式进行,具有隐蔽、复杂等特点。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具备受贿罪的共同特征即权钱交易。因此在判断"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当围绕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展开,将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型受贿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6.
曲直 《法学》1994,(11)
一、法人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 研究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法人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对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犯罪是为法人利益,根据法人意志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法人意志表示为法人成员的整体意志,法人的行为也表现为法人的整体行为。因此,法人犯罪其本身就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法人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但它在社会关系中是以一个单独的利益整体出现的,某一具体的法人犯罪应视为该法人组织的单独犯罪,而不应当等同于共同犯罪。只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以上该法人组织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才属于法人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7.
孙瑛 《天津检察》2008,(2):33-35
透视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上千例发生在近二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男性贪官的犯罪过程中,竞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官与情妇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也对我们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本文试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认定及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8.
李世锋 《法制与社会》2010,(14):265-266
本文从赌博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赌博型受贿犯罪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赌博型受贿犯罪预防、查处所面临的形势与困境,分析了赌博型受贿犯罪丛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对赌博型受贿犯罪等新型受贿犯罪的研究与治理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9.
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争论;另一个就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的争论。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评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且能够成为受贿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20.
对《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载案例中王某行为的定性,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所得,不应以共同诈骗、受贿或包庇罪论处。分析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成立共犯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本案中,王某撕送空白发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了帮助了、胡二人进行诈骗犯罪的作用,但王某在撕送发票前和撕送发票中根本不知道二人索要发票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上没有犯意,更谈不上共同诈骗的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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