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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入刑,争论已久,时至今日,性贿赂仍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其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在不断放大,现在通过立法跟进,让贿赂罪走出财物利益的旧框,将诸如性贿赂这类的非物质性利益的交易行为纳入到贿赂罪的范畴,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诉求。  相似文献   

2.
"性贿赂罪"是否立法问题是在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二十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性贿赂罪"立法问题既包含有法理层面的疑问,也包含有现实层面的疑问。性贿赂因其独有特征,成为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犯罪方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性服务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且在各自的刑法典中明确予以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表现得相当滞后。笔者认为,性贿赂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行为,应尽快进行惩治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性贿赂不应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贿赂犯罪并不是某个国家所独有的弊病,而是各个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其不法利益,纷纷利用女色向公职人员进行性贿赂。性贿赂的危害性很大,目前要求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性贿赂是否构成贿赂罪,是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却是一个尚有待商榷的问题。性贿赂应否犯罪化,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诚然,我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性贿赂行为的确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但是,从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考虑,将其犯罪化,并不可取,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关于性贿赂犯罪化的争论不止。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性贿赂的案例,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曾接受过性贿赂或者包养了二奶。从普通群众到法学界,已经有很多人在呼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即使有这样的必要性,性贿赂仍然迟迟未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原因就在于性贿赂犯罪化的司法实践难题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本文针对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作出论述。笔者的设想是通过把性贿赂作为贿赂罪的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纳入刑法,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6.
基于性贿赂问题的普遍与愈演愈烈的趋势,性贿赂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巨大障碍。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将性贿赂纳入到《刑法》的贿赂罪中进行惩戒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7.
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8.
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均心 《法治研究》2013,74(2):24-31
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罪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罪(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该问题一直在法学界争论不休,刑法已经过六次修正,却均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调整范围。本文透过现今社会存在的许多官场腐败现象,结合"性贿赂"的危害性,认为"性贿赂"应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方式,建议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0.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河北法学》2004,22(8):139-142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一、有关非财产性利益受贿属性的理论推导 目前在受贿内容范围问题上存在着三种不同解释: (1)财物。这是我国司法上的一致性解释。如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即将受贿罪定义为各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财产性利益。一些同志认为,所谓“财物”还应包括“能够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因为它“实际上是无形财产”,并能估  相似文献   

13.
关于“性贿赂”立法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有权主体,在接受行贿者或第三人的性服务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权色交易现象的大量涌现,最近有学者提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立法是否适其时,一时之间成了很多专家学者争论的话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性贿赂"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职务犯罪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性贿赂,在因腐入狱的官员中,性贿赂更是司空见惯,意志和利益的冲突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情势下,性贿赂主要还是以党纪进行惩处,并未用以刑法进行惩处,但由于性贿赂的特殊性使得案件发生时较为隐蔽,存在着难以取证等问题.多数情况司法机关仅能以生活作风有问题或道德品质低下由给以党纪处分,致使很多官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法治水准的不断提高,扩大贿赂的对象范围以及对性贿赂入罪的深入研究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17.
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8.
论性贿赂     
杨柳杰 《法制与社会》2010,(35):350-351
性贿赂并非一种新型贿赂犯罪,早在我国古代就存在,性贿赂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权色交易”,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型贿赂。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贿赂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没有此犯罪的规定,还需在刑法修正案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马寅翔 《法学》2018,(3):46-59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20.
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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