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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驰名商标确认制度是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确立和完善统一的驰名商标确认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认为,在驰名商标确认标准上,应坚持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相统一的客观标准;在确认机关上应实行“二元制”,由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分别行使驰名商标确认权,不宜由商标局单独确认;在确认方式上,实行申请确认(即显名主义)和纠纷确认(即隐名主义)两种作法。  相似文献   

2.
略论对驰名商标的确认及其特殊保护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方儿 《知识产权》1995,5(5):22-24
一、确认驰名商标的原则 所谓驰名商标,笔者认为就是具有相当信任度和极高声誉的,在流通领域具有很强促销功能的,并经法律授权商标主管机关依法确认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前提,在于该驰名商标是否依据法律的程序予以确认过。从国际上看:法国的驰名商标是由法院认定的,而美国、日本则由公众评估确认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确认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我国商标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确认驰名商标的法定程序。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行使职权来认定我国的  相似文献   

3.
驰名商标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法学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将驰名商标划分为国内驰名商标和国际驰名商标、国内驰名商标由各国自己认定.国际驰名商标由国际组织认定;①有人主张“应采用先公众评估与后依法确认相结合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②也有人主张“在商标纠纷中去认定驰名”。③笔者主张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由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认定权应由国家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行使。 一、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定。我国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后.在实践中开始…  相似文献   

4.
本文着眼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保护纠纷,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驰名的必要性,要强调“有跨类保护的需要”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5.
姚建军 《人民司法》2012,(20):44-47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被控侵犯商标权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适用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相似文献   

6.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执法措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了被“异化”和“神话”的现象。司法层面上的原因是驰名商标诉讼中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被弱化。认为驰名商标诉讼的目的和价值决定驰名商标诉讼中应强化法院主动审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在司法实践中从程序上构建判前内部审核制度和实体上强化司法主动干预两方面规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7.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  相似文献   

8.
<正>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受理审判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确认权和处理权。《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9.
日前.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07年截至到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197件,其中包括商品商标183件,服务商标14件。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一大批为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商标。例如,“新华书店”、“复旦大学(复旦)”、“英语周报”等文化教育产业的商标,以及“张一元”(茶叶)、“德州”(扒鸡)等“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标。  相似文献   

10.
信息广角     
日本汽车企业加快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宣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期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日本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NISSAN”和“尼桑”商标便是其中之一。业内人士表示,“尼桑”作为首个被国内认定的外国汽车驰名商标,可以看作是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知识  相似文献   

11.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即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是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时期,对此不能照搬外国模式,既不能扩大行政机关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能削弱或取消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宜定位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积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极,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相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若相对方对解…  相似文献   

1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采取“双轨制”方式,即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这种确认方式,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及时制裁违法行为、正确解决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几年来的经济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有关立法方面的问题,尤其确认程序不尽明确,给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法院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工作,增加了不应有的困难.同时,也给经济合同当事人带来了不少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现择其主要,简单加以表述:1.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不服,是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管理实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表明我国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民主化。 行政审判变更权的性质及特点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包含了确认  相似文献   

16.
行政审判中的确认判决,作为一种新的判决形 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予以确定。如何准确适 用确认判决,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 亟需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拟就行政审判中的确 认判决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确认判决的涵义 《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第57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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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刑事违法行为应该有确认权李道清人民法院能否直接确认侦查、检察及监狱管理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法定情形(为方便论述,以下将这些法定情形称为刑事违法行为),是实施《国家赔偿》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认为,人民法院赔...  相似文献   

18.
李亚成 《法治研究》2008,(12):74-75
本文试图就权利人运用民事法律保护措施维护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包括驰名商标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保护驰名商标免受侵权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商标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近期,不少企业尤其是北京地区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反映,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他们限期申请注册“电子商标”,按照每10年5000元的标准收费;否则,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20.
贺剑 《中外法学》2013,(3):583-597
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非解约方和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双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现有研究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误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制异议权、稳定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不仅在逻辑层面无法自圆其说,还在价值层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架空、虚置该条规定。抵销异议以及其它种类的形成权异议也应遵循这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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